日常生活中的隱微暴力:看見親密關係暴力的高壓控管

現代婦女基金會 個案服務組、王增勇1

 

研究摘要

本研究分析八個遭受高壓控管的個案與社工服務歷程。研究發現,此類個案在社工面前多呈現無法說清楚自己的暴力史、拒絕服務等樣貌,因而常被社工誤認為受暴不嚴重或無明確需求而結案。但經社工持續工作,則發現這些婦女遭受嚴密的精神暴力,施暴者多是控制其日常生活、剝奪其自由權、監控貞操、詆毀其妻職及母職。高壓控管的加害人掌握對外界的詮釋權,其手段具隨地取材、即興發揮的特性;被害人並會自我規訓。高壓控管模式背後由傳統的性別意識型態支撐。高壓控管的效應是被害人成為一個順從的女人、喪失與外界連結能力、自我被侵蝕或崩解。本研究整理發現,被高壓控管的婦女需要甦醒的歷程以復原。本文建議社工應為此類個案命名、提供個案更多時間空間協助其甦醒;社工應從性別意識型態理解高壓控管模式,並省思服務體系、社工的訓練養成與服務提供。

 

壹、前言

制度變革的衝擊

台北市的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民98年起有二大變革,第一是98年台北市家防中心開始推動垂直整合服務模式,即個案通報後即由同一單位接案服務,過去負責後續輔導的社工(含公、私部門)轉而承接一、二線的所有工作,造成社工員明顯感受到案量爆增、人力不足、被害人類型多元等衝擊。第二個變革是實施「危險評估暨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以下簡稱安全網)方案,規定社工需於二十四小時內與高危機個案做第一次聯繫,加上社工員對致命性個案的危機想像與焦慮,致使有些社工員在服務提供上漸漸養成重視危機處理、而忽視後續服務的現象。再加上,家暴防制體系長久以來對於暴力類型多以避免致命的想像也讓有些社工過度重視容易致命的肢體暴力,而較輕忽精神暴力的嚴重性。這些結構性制度變革對於家暴社工每日防制家庭暴力的工作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尤其是社工對暴力的分類與認知。

垂直整合模式及安全網方案在台北市已持續進行四年多,社工員在案量大、案件多元及對危機處理的重視,已使社工的處遇偏重短期處遇模式,案件易進快出2。根據游美貴(2009)對台北市98年實施垂直整合模式的評估研究發現,該模式的確達到「通報後即啟動服務」的主要精神,但卻也造成高案量的工作環境促使社工改變工作模式,社工員目前以短期服務為主的工作模式反映出社工員在高案量下的一種適應方式,而這樣的適應卻也造成特定暴力類型的受暴婦女在現有體系中被邊緣化的問題,「高壓控管」的受暴類型就是其中最明顯的例子。

從通報案件類型的多元談起

一般而言,社工員接到督導派案後,會同時收到通報表及危險評估量表,並初步判斷此案件是否為高危機個案3。自從垂整模式之後,原本只負責接線機構轉介個案的服務單位,必須直接處理通報事件,而通報的事件內容描述可說是五花八門,除了有較為合乎一般人想像的「家暴通報案件內容」外4,有時通報表在家暴事件說明欄位上只寫「夫妻口角」、「夫妻感情問題、被害人欲自殺」、或是家暴事件發生時間是數個月前、或甚至是數年前的事。通報案件的多元性與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暴力」的定義、責任通報的制度有關(設有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卻未通報的罰責),也與長期家暴新聞事件造成相關人員為求自保採取「疑似就通報」的應對有關5。社工員有時雖對通報原因感到疑惑或無奈,無論如何,仍會聯絡被害人、進行評估及提供服務,但也因此加重社工員的工作量,排擠了社工員可以服務個案的時間。

為了有效回應體制的變化,社工員發展出一套暴力的分類。隨著對通報事件、被害人受暴史、受暴原因、受暴類型、受暴頻率等的了解,社工員會嘗試界定個案類型。常見的類型有典型受暴個案、權控個案、互毆、偶發暴力、因外遇引發暴力、精神疾病或失智症等引發暴力等,這些分類會引導社工員如何理解案主的問題以提供服務。除了典型受暴、權控的案件外,社工員會將許多案件歸類為非典型案件,這些個案可能受暴事實不太清楚、甚至連「受暴事實」都沒有,或是家暴事實是好幾年前,或者受暴的原因是因外遇、精神疾病、失智等因素所造成。進一步說明,典型案件或權控案件是合乎社工員在被教育及訓練的過程中所指述的「親密關係暴力個案」,社工員被教導婚姻暴力的本質及定義是權力控制與不平等;而實務上其他各種案件即被歸類為非典型個案,也意味著這些案件雖被通報進來,但並非家暴防治體系原來認定的目標對象,社工員會傾向於盡早結案。

既然非典型案件並非「真正的」婚暴個案,在社工高案量6、而社工實務又具高度不確定性的狀況下,如果根本無暴力事件、或暴力事件是偶發、或暴力事件不明確或很輕微、或無明顯的權控現象、或者被害人沒有明確的行動策略、或接受服務的意願不高,這些都可能在短期內被社工結案。因此,這牽涉到案主如何表達自己的受暴史及需求,而社工員如何建構個案、評估判斷、決定服務內涵與時間。在社工與案主的互動中,「語言」表達可說是很重要的角色7,案主透過語言告訴社工他遭受到的暴力、他的感受、需要或不需要服務;社工依個案所說、問話等進行個案建構、評估判斷及決定提供的服務。因此,在案主與社工的互動中,案主能清楚表達讓社工「認出」他遭受的暴力及恐懼的感受是一開始服務的關鍵之一。

有一個案主說:「我的社工不懂得我的恐懼…」

本研究的起源來自於本組社工集體經驗的自我覺察,意識到社工自身的知識是受到制度的制約,社工習以為常的思考慣習固然回應制度的變革,卻也帶有犧牲案主的危險。在研究初期,一位社工很深刻地分享曾有一個個案說:「我的社工不懂得我的恐懼」。這名社工也很困擾,她仔細思考,剛開始服務時,個案真的很害怕,可是問她暴力史,案主受的大多是語言暴力,可是因為太痛苦,語言暴力的內容案主說已經忘了、肢體暴力是八年前的事,她擔心女兒被性侵害,社工追問,她卻說沒問過女兒,個案為了孩子決定離開,但她又說怕一離開,一定會被丈夫找到,然後被勸回去。社工請案主舉例相對人令她害怕的行為,社工聽起來最嚴重的不過是案夫說了什麼,案主解釋,案夫就說「你敢再說你試試看」。案主曾舉例說明她受到的暴力,案主說,某次全家人吃飯時,案夫要幫她在白飯上淋滷汁,她說她想吃白飯,案主離開餐桌一下、再回來時她的白飯已被案夫淋上滷汁。這名社工說她真的不懂案主為何這麼恐懼。案主後來離開,但怕被丈夫騷擾,社工和案主討論聲請保護令,案主看了本會的「保護令庭看聽」手冊,說:「我的狀況和裡面寫的都不一樣」。社工當時覺得她遭受的暴力並不嚴重、受暴事實也很模糊。

但是後來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社工對個案當時「未有明確暴力」、「案主最在意的是案夫外遇」等原來被社工歸類為「非典型個案」的印象卻完全改觀。這名個案遭受的其實是各種日常生活的隱微暴力及高壓控管,不能決定自己的喜好,各種自由被限制著。101年3月起,我們開始檢視我們的個案服務經驗並完成本研究,這個個案所說的「我的社工不懂得我的恐懼」成為我們討論的起點。本研究的目的即在嘗試將這群在現有制度被忽略的遭受高壓控管的婦女加以命名,從現有經驗中嘗試勾勒他們的樣貌,並將社工不能理解的現象放入服務體系與家暴知識系統進行反思。

 

貳、研究過程、設計

一、研究設計

本研究採用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方法中的參與式研究(participatory research)。行動研究很重要的意義是行動者對其自我、對自我所處之社會位置、情境、社會經濟政治的環境結構、對自己在某一社會情境下的行動、以及/或對自己行動所產生之影響所進行的自主研究(陶蕃瀛,2004)。本研究即是基於實務工作者在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變革後,對提供服務之對象、現象的理解,以及對社工角色與自我服務提供的省思;並希望透過研究的發表能與家暴體系建構、服務輸送制度與精神能夠有所對話,而這也符合行動研究的重要精神,即研究或行動的目的是為了促使社會正義與社會實踐。本研究也是行動研究中的參與式研究,因為本研究的研究者也是行動者;且非由單一研究者、而是由多位研究者(同時也是行動者)平等參與研究問題的形成、研究資料搜集與資料解釋與撰寫。

二、 研究流程

本研究是從一位專家8與八位社工員對於自身想做的議題進行討論開始,試著從中找出相同的研究興趣,第一次討論的結果是暫訂以日常生活被控制的個案為主題,並由每位社工員分別將所欲提出個案的服務歷程以第一人稱的方式撰寫成文本,做為每次討論的起點。經過三個個案的討論後,漸漸將主題鎖定在「社工一開始認為不是典型權控、但服務之後才慢慢發現案主遭受各種隱微暴力的個案」上。

本研究進行方式是每月進行一次聚會討論,每位社工員輪流在每月固定的聚會中提出報告,與會專家及社工員對於個案狀況或社工服務過程的提問與相互回應過程,社工員再重新改寫自己的文本,期使修改後的文本更加的貼近對個案的描繪與社工服務的歷程與省思;同時在每次新的個案討論時,也會比較與先前討論個案的異同。本研究的資料包括每次會議錄音逐字稿及社工員修改後的文本,專家及社工們再將所得到的資料進行整理與歸納分析,形成我們對於遭受高壓控管婦女的描述、分析和討論。

依著上述程序,每位社工員透過自己報告與參與他人報告的討論中不斷地回觀與反省自己的服務歷程,重新檢視自身是帶著什麼樣的視框去服務這些個案,而這樣的服務/行動過程而有的實務困難或困境為何,而這樣反覆回觀與省思的過程將有助於產生後續新行動的知識,這樣的過程正如同Lewin所提出的「螺旋循環模式」(如圖1),此模式是由許多迴圈形成反省性螺旋,每一個迴圈均含「規畫」、「行動」、「觀察」和「省思」等步驟,每一個迴圈會導致另一個迴圈的進行,建構成一個連續不斷的歷程,研究者透過此等循環歷程,直至實務問題解決為止(張德銳、李俊達,2007)。

 

三、資料蒐集與分析

根據前述方法所蒐集到的研究資料包括社工員的初次文本、修改後文本、會議紀錄及會議逐字稿等四類資料,但為求資料的完整性與豐富性並減少重覆,最後我們選擇社工員修改後的文本及會議逐字稿為最後資料分析的來源,文本和逐字稿重複者則以逐字稿為主。

透過八次完整個案的報告與討論,研究者透過會議的形式共同整理出我們對於此類型個案的認識,根據其意義屬性加以歸類,在保留原意之下,以適切的語詞或描述命名,形成更高層次的類別。

在研究資料的引用部分,則是先將每位個案以個案1,2,3…命名後,再以來源分為文本或逐字稿,最後則是引用頁數,例如(個案1,文本,P.2)或(個案3,逐字稿,P.10)的方式呈現。本研究討論個案的基本資料詳見表一。

四、研究限制

本研究因前述研究設計與資料蒐集方式,應有可預期的研究限制如下:

1. 由於本研究研究對象的特性,如求助意願較低或因無法清楚陳述受暴過程等因素,較難被目前體系服務,容易在短時間內被社工員結案,因此此類個案不多,且每位個案的服務時間長短不同,因此個案樣貌的完整性及資料的豐厚度也有差異。

2. 本研究的資料蒐集僅限於社工員對於研究對象的觀察與服務經驗,個案在與其他網絡人員(如諮商師)所陳述資訊則不在本研究資料分析的範疇內,故研究資料可能並非個案的完整全貌。

表一










個案

個案1

個案2

個案3

個案4

個案5

個案6

個案7

個案8

年齡

54

24

46

49

66

38

53

39

職業

家管

學生

家管

裁縫師

家管

法規專業人員

家管

鋼琴教師

婚姻狀態

結婚24

伴侶交往

分手2個月

結婚12

離婚2

結婚24

結婚40

結婚3

離婚10個月

結婚31

結婚10

保護令

未聲請保護令

未聲請保護令

已取得保護令

已取得保護令

且延長

未聲請保護令

未聲請保護令

強制執行探視

未聲請保護令

已取得保護令

是否為高危機個案

(社工評估)

(DA>8)

(TIPVDA>8)

(TIPVDA>8)

(TIPVDA>8)

子女

11(20歲、18)

無子女

2

(14歲、11)

2

23歲、19歲)

21

(30歲以上)

1

(3)

11

(30歲以上)

1(2)

娘家

與娘家斷絕往來

與原生家庭很少往來

與娘家有往來,壓力與支持均有

與娘家有往來,壓力多於支持

與娘家鮮少往來

與娘家有往來且支持

與案娘家鮮少往來

與娘家有往來,壓力多於支持

社工服務期間1

11個月

10個月

110個月

19個月

11個月

10個月

16個月

4個月

個案

個案1

個案2

個案3

個案4

個案5

個案6

個案7

個案8

高壓控管樣態

1.控制日常生活:規訓、監控日常活動、剝奪喜好與自由

2.隔離人際網絡

3.被塑造為有問題的人

4.貶抑與歸咎:貶抑母職與家務表現、貶抑智能價值、經濟控制

 

1.隔離人際網絡

2.被塑造為有問題的人

3.洗腦

4.貶抑與歸咎:貶抑就業能力與經濟控制

 

1.控制日常生活:規訓、監控日常活動

2.被塑造為有問題的人

3.貶抑與歸咎:貶抑母職與家務表現、貶抑貞節、貶抑智能價值、經濟控制

 

1.控制日常生活:規訓、監控日常活動

2.監控貞操

3.貶抑與歸咎:羞辱貞操

 

1.控制日常生活:規訓、監控日常活動、剝奪喜好與自由

2.監控貞操

3.隔離人際網絡

4.被塑造為有問題的人

5.貶抑與歸咎:貶抑母職與家務表現、羞辱貞操

 

1.控制日常生活:規訓、監控日常活動、剝奪喜好與自由

2.隔離人際網絡

3.被塑造為有問題的人

4.貶抑與歸咎/貶抑母職與家務表現

 

1.控制日常生活/規訓、監控日常活動、剝奪喜好與自由

2.隔離人際網絡

3.被塑造為有問題的人

4.貶抑與歸咎/貶抑母職與家務表現、貶抑智能價值、經濟控制

 

1.控制日常生活/規訓、監控日常活動、剝奪喜好與自由

2.監控貞操

3.隔離人際網絡

4.貶抑與歸咎/羞辱貞操

 

1 社工服務期間的計算是社工從接案開始至在研究討論提案時為止。

 

叁、研究發現

我們以社工員的角度將這群婦女進入服務的歷程歸納為五個部份,包括個案呈現在社工面前的樣貌、高壓控管的手段與特性、高壓控管的效益、個案甦醒的歷程及社工服務與反思。

一、個案呈現在社工面前的樣貌

社工描述個案時有個共同點,即這些個案在社工剛開始接案時似乎都不符合社工心中想像的典型家暴個案,但她們都有些共同的樣貌,例如說不清楚受暴事實、遺忘受暴細節、總是陳述與暴力無關的事,甚至被社工員疑似精神狀態不佳/患有精神疾病,或沒有接受服務意願,使社工認為她們是非典型個案。

(一)她無法說清楚暴力史

在初期階段許多個案難以跟社工說清楚其暴力史。個案1呈現高度焦慮,因此說不清自已的狀況;個案3因為記憶太過痛苦,選擇遺忘暴力細節,即使陳述也容易失去焦點,讓處於高度工作量的社工員不易有耐心聆聽;個案6陳述受暴情境是她和丈夫爭孩子造成拉扯,自己也分不清楚身上的挫傷是被先生傷害的,還是自己撞到的,讓社工誤以為是偶發暴力的個案。以下是社工對個案3的描述。

「問她受暴史她就覺得好像不是很清楚,那怎麼會記不得了呢?她就說,她發現她自己有一種現象,就是自己受暴或是受侮辱的當下,她就很難過,然後5分鐘後她又把它忘掉了,所以就搞得她記憶力變得不太好這樣,所以我問她的時候她就會回答不上來」 (個案3,逐字稿,P.2-3)

個案3除了遺忘受暴細節,在與社工對談時顯得拉拉雜雜、冗長難以聚焦,個案1、4、8在與社工的對話中也有遺忘細節的狀況。

「案主在陳述事情的時候都是滔滔不絕,她可以講很久,如果我問一個問題,她好像就要從盤古開天說起,就是從很久以前的事開始說…這次暴力怎樣,她就會講以前他們怎樣互動,然後她就開始講她婚姻的故事,本來我們好像沒有要問她婚姻的故事,她會講很久,然後就慢慢連到我要問的問題上,可是常常這樣一講,她就會忘記自己要說什麼,講一講她就停下來說,『欸?到底妳剛剛問我什麼』,或是『我剛剛想要講什麼呢?』,她會停下來問社工,或是自己問自己,然後或是說『我自己真的很健忘啊』,她要想一想,她好像頭腦有一種畫面,或者什麼東西、觀點,然後她會去描述這個,然後慢慢地去跳到我要她回答的問題」(個案3,逐字稿,P.2-3)

從社工與案主接觸的經驗來看,許多肢體暴力或精神暴力明確的個案,通報後多能向社工說明幾次重要受暴事件的經過,而面對一些無法說清楚暴力史的個案,社工心中很容易產生一些疑問,而不會將其與「典型權控」個案關連起來。

(二)她老是講跟暴力無關的話

社工在危機處遇初期,重點是與案主討論安全策略。但是這八位個案有的說不清楚暴力事件及遺忘細節,還有的一些個案總是在談與暴力無關的事,如個案1一再陳述丈夫外遇的事令她感到恐怖;個案2會不斷擔心男友(加害人)的感受,忽略自己受暴和被傷害;個案8第一次與社工接觸時,重點不是和社工討論人身安全的問題,而是滔滔不絕地抱怨了40分鐘有關其律師不適任的問題。這些狀況發生在社工與案主認識的初期,社工對案主的認識不多,很容易讓社工感到她們目前遭遇的主要問題並非人身安全全議題。以下舉個案2的例子說明。

「感覺她對施暴,她有辦法接受,還是案主覺得,她自己覺得她對受暴沒有那麼害怕,那她的擔心反而都是男朋友,讓我覺得這些事情好像都有點接不太起來」(個案2,逐字稿,P.2)

個案2擔心的是相對人,彷彿她的受暴並不重要;個案8對社工澄清服務需求的回答也大大偏離社工的期待。因此,「個案總是談與暴力無關的事」讓社工認為案主問題的核心是其他議題。

(三)她總是不斷重覆確認

有三位個案會跟社工重覆確認討論過的事。個案1在採取行動或計畫時,會重覆打電話跟社工確認細節;個案8對同一件事也會重覆跟社工確認;個案6在會談中常會反覆確認討論的事情,特別是法律行動,不只跟社工多次確認、也會跟委任律師重覆確認。以下舉個案6的狀況說明。

「然後在調解期間××[案主]多次打電話問我子女監護權和扶養費的相關權益,那其實都是問一樣的問題,就是小孩扶養費是不是一定要付,然後要付多少之類的,然後我其實在同樣的問題上也回答過很多次,但是感覺××[案主]有一種恍神的感覺,她會說是喔!然後可能過一陣子過幾天又繼續問一樣的問題,然後好像是我沒有說過一樣」 (個案6,逐字稿P.6)

(四)她疑似精神異常

六位社工在陳述其服務歷程時,都提到在初期個案的精神狀態不佳的例子。個案1剛開始跟社工接觸時,她的頭髮很亂、人很憔悴、講話又不清楚,似乎精神狀況不太好;個案6和個案8在與社工會談時看來神情恍惚;個案3的通報單描述個案情緒激動、打自己的頭、被丈夫強制送醫;個案5在警察面前表現得情緒激動,警察認為她反應過度、歇斯底里。

「他[案夫]打她還有踢她,然後她就覺得說很被羞辱這樣子,很沒有自尊,然後就自己突然覺得精神崩潰,她就打她自己的頭,然後她先生就叫救護車要把她送醫」(個案3,逐字稿,P.2)

「…反倒是案主為了反駁先生誣指內容,以及希望警察代為主持公道而顯得情緒激動,案主認為可能因為是男性警員,無法了解自己的痛苦,結果警員全都倒向先生,覺得是案主的反應過度、歇斯底里。」(個案5,逐字稿,P.4)

個案2有時會懷疑暴力是不是真的發生過或是她自己想出來的,現實感與認知似乎出現問題。個案1也會問社工「我是不是一個有問題的人」,個案似乎也覺得自己在他人面前呈現出異於常人的樣子。

(五)她拒絕服務或自覺不值得被服務

我們研究的個案中,有些個案無法說清楚受暴事實,但也有些個案在通報時受暴事實很明確,卻在社工與之接觸時,表達沒有接受服務的意願;個案2、個案5、個案7都曾重覆通報,社工均曾在案主無明確需求或拒絕服務的狀況下,短期服務而結案。個案2在接到社工的關懷電話時會快速掛斷電話;個案5總是告訴社工沒有事,社工無法提供任何服務,但案主卻時常進入家暴通報系統。

「第一次通報時,因為根本很難跟她取得聯繫,取得聯繫以後,案主也表示她不要服務。第二次通報進來的時候,通報內容其實非常的簡單,因口角與男友發生肢體衝突,就這樣一句話。然後,案主電話常常是接不通的,再不然就是說兩句話,就因為男朋友回家就掛電話」(個案2,逐字稿,P3)

個案7由第一位社工短期追蹤,因暫無服務需求而結案,第二次通報後,由另一位社工接案,個案7除了表達不需服務外,其與社工應對的態度莫名有禮,總是怕麻煩社工,嘴上不斷掛著謝謝,並傳達出自己不值得社工幫助的想法。

「她是怕耽誤我太多時間,然後離開的時候她也不斷鞠躬跟我道謝,然後說其實他不需要我再服務他,然後她狀況也不會改變這樣。然後後來離開也是不斷道謝」(個案7,逐字稿p2-3)

總之,這八位個案來到社工面前時都與社工心中的典型個案不同,她們有的無法說清楚遭受的暴力、遺忘受暴細節,有的疑似有精神疾病,讓社工一開始很容易誤以為這些是「非典型個案」,有的個案甚至明確表達不需社工服務,而無法進入服務流程。這八位個案在社工持續服務下,社工慢慢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她們遭受的暴力,除了一般家暴防治體系認定的肢體暴力、精神暴力之外,有更多是日常生活中各種隱微暴力,而這些隱微暴力對她們有深遠的影響。她們所遭受的暴力及暴力的效應是接下來要分析的主題。

二、高壓控管:日常生活的隱微暴力手段

一般而言,受家類型可被區分為肢體暴力、精神暴力兩大範疇。肢體暴力指身體某部位遭到傷害,有的被害人身體有明顯傷勢、或曾被勒掐脖子致其無法呼吸等,是最容易被指認的暴力類型,因此也幾乎等同於一般人談論「家暴」的代名詞。精神暴力較常見的是辱罵、威脅、恐嚇,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在了解這八位個案遭受的暴力時,她們有些的確受到明確的肢體暴力、精神暴力,有一半以上(五位)更曾被列管為高危機個案,但這些個案特別的是如個案1所說的,她遭受的大部份暴力是「保護令庭看聽」手冊沒有寫的,是一連串、對其生活細節的各種控管手段。

美國學者Stark(2007)從其實務經驗說明,許多受暴婦女認為最令她們恐懼、傷害她們最深的並不是某次的肢體傷害,而是施暴者千奇百怪的生活控管。Stark提出以強制控制(coercive control)而非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來指稱婦女遭受配偶的暴力與不當對待,他並進一步指出,強制控制包括肢體暴力(violence)、威脅恐嚇(intimidation)、孤立(isolation)及日常生活控管(control)。前二種類型已為國內家暴防治的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熟知,本研究不再多做分析,因此,將重點放在後兩種暴力手段,並將之統稱為「高壓控管」。

本節我們將以「控制日常生活」、「監控貞操」、「隔離人際網絡」、「將被害人塑造為有問題的人」、「洗腦」、「無邊際的貶抑與歸咎」等面向來呈現八個案例高壓控管模式中加害人特殊的暴力樣態、手段,並進一步歸納高壓控管模式的特性、以及不平等的從屬關係如何被建構的歷程。

(一)控制日常生活

加害人控制日常生活的手段有「規訓、監控婦女日常生活作息」、「剝奪婦女喜好與自由」。

1、規訓、監控日常生活活動

社工描述個案時,共有七位個案受到加害人規定或監控日常生活作息及活動。個案1的丈夫規定她每天只有買菜及倒垃圾時可出門,並進一步規定她出門活動的時間;規定她煮飯洗米水的精準份量;若丈夫不睡覺,她也不能睡覺。個案3與丈夫分居後仍迫使案主讓他自由進出案主的家,而且丈夫不讓她接送子女上下學。個案5的先生會要求家裡要非常乾淨,若有一丁點不乾淨,例如一根頭髮或水漬,先生就會因此不斷叨念案主或是指責案主是個懶惰的人,有時甚至也會因此辱罵案主的父母。個案6也有類似家務及潔癖的要求,她曾被丈夫命令將幼子的圍兜兜連洗了五次、加害人還是不滿意;家中地上掉了一粒米飯、地上有狗毛等,加害人就姿態兇悍地要求她下跪。

個案7的生活作息需完全以先生為中心,在固定時間起床做早餐,先生出門後會常打電話回來查勤及交待事情,因此個案7不敢隨意出門,就算是正在買菜也要交代自己多久之後就會到家;家裡的生活費雖是案夫給的,但案主必須記帳,讓案夫過目自己花費了哪些家用,案夫不准案主拿去用在任何跟子女有關的事情上,平時也不准案主跟案子女聯繫,如果被聽到的話就會被罵幾個小時。個案8工作時丈夫在旁監視,她更衣或上廁所,案夫也會突然開門查看案主有無跟別人通話;另外,案夫幾乎每天檢查案主的發票、通聯紀錄、郵件和社群網站等。個案4的生活更是宛如遭受情治人員監控,社工轉述個案的生活處境:

「先生監視她的一個證據…這是她先生在跟蹤她的一個紀錄…就是個案的一個行事曆,然後去記錄說…一些數字跟文字,那數字就是1030O[後面是英文字母],然後1640C這種,那我就問她說O是甚麼事的,她就說O是OPEN,我[案主]工作是開門,那C是關門…就是他有去不斷的在監視她在工作是開門關門營業的時間嘛,然後也記錄她外出的時間…她先生曾經會跑到後陽台,從後陽台窺視在房間…在睡覺的她,然後也常常跑到她的房間裡去盯著熟睡的她,那她曾經有過一次半夜醒過來就看到她先生蹲在她旁邊傻笑…案夫除了有跟蹤她的行為之外,也會清點她內衣褲更換的情形,然後不定時會翻廁所的垃圾桶,查看她有沒有使用過的衛生棉」(個案4,逐字稿,P.4)

個案4的丈夫並不是在她身邊控管或監視,而是在案主不知情的狀況下窺視及記錄,包括她開店關店的時間、穿或換洗的內衣褲、甚至是睡覺的樣子。根據社工說明,個案7的案夫還會記錄她的衣著、她去那裡、她友人的電話等等。

高壓控管最常見的樣態就是控制被害人的日常生活作息及各種活動,雖然細節或特定要求不完全相同,但多關於是作息安排、家務的要求及被害人行蹤的掌控、何時該做或不該做什麼事,加害人彷彿是在制訂被害人的「家庭生活規範」。

2、剝奪喜好與自由

上述規定生活作息時間其實也隱含了剝奪被害人安排時間及生活的自由。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看到加害人在更多層面剝奪被害人的自由及喜好的例子。例如上節看到個案1的丈夫規定她出門可做的活動和可出去的時間,另外,個案1喜歡看書,案夫卻不讓她看書,甚至連她吃東西的喜好也要控管,社工在研究討論中曾唸過一段個案1所寫的話:

她是說她先生「在吃飯的時候要一盤炒花生,他發現我們不吃的時候很不高興,他強迫我們要夾進碗裡,我說不要,他說妳以前小時後也常吃花生,現在不肯吃就是瞧不起他;他趁我去幫他添飯時,強迫孩子們夾花生在我碗裡,並且淋上湯汁,我回來時難過的說不出話來,因為這是全面性的否定我有選擇權,女兒因為拒絕照做,他憤怒的命令她到屋外罰站」(個案1,逐字稿,P.26-27)

個案5和個案6的丈夫則管控她們的穿著,個案6說自己衣櫃中的衣服都是前夫買的,也是前夫排列的。我們在前一節看到個案7被限制在家中不敢隨意出門,社工轉述個案7的心聲:

「有時候她做好晚餐,七點做好晚餐,等了好一陣子先生都還沒有回家,那想說他今天可能又半夜才會回來了,所以她就會自己騎一個腳踏車去附近繞一繞,但是只要她一回家發現先生也回來了,她先生就會說你去死一死好了,你出去是被人家幹,那樣很難聽的話、侮辱性的話…她說她很希望她有一個光明磊落的理由讓她每天可以出門,那她覺得這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個案7,逐字稿,P.6)

個案7說出她沒有出門的權利與自由的無奈。看書、穿著、吃飯、外出等一般人覺得再自然、簡單不過的喜好與自由,對這些遭受日常生活控管的人卻是遙不可及的夢想。另外,表面上個案7有案夫的提款卡,可領錢用於家庭所需,但用途都要案夫核可。個案5是家庭主婦,也少有出門的自由,許多個案都告訴我們,出門的自由受限跟丈夫懷疑她們外遇有很大的關係。這讓我們進入另一種控制手段的討論-監控貞操。

(二)監控貞操

根據我們的研究,加害人有各種方法來監控妻子的貞操,監控貞操是加害人高壓控管非常重要的手段。個案5的生活被丈夫不斷質疑有外遇:

「那個案會通報起先是先生懷疑她不忠…這一次個案去菜市場的時間比較長,可是反而買回來的東西比較少,[案夫]就會懷疑個案是不是偷人,或者是這一次的通報就是有歌友幫個案…然後先生就覺得說個案是不是跟人家有曖昧關係,或者是個案是意圖勾引男人,那這些其實都可以成為先生不斷辱罵或無理取鬧的開端,那有時候個案是說辱罵會長達好幾天、一個禮拜,甚至一個月,然後不高興的時候就會拿這件事情出來講,那這個個案其實跟先生年齡相差十八歲,那其實個案說年輕的時候先生就是會嫉妒自己漂亮,然後也常會懷疑個案跟別人有染,所以個案跟誰說話,先生就會以為個案喜歡別人,聚餐的時候個案如果和某位異性舉杯的時候剛好比較一致,先生就懷疑個案跟人家曖昧,那個案有一次去菜市場買菜,先生去菜市場沒有找到個案,先生就因為這樣強迫個案去醫院檢查下面,近幾年先生不斷懷疑子女是個案跟鄰居生的啊,要求子女要進行DNA的檢測」(個案5,逐字稿,P.3)

對個案5的加害人來說,妻子的行為彷彿充滿著不貞的符碼,需要他一一解密。

個案4的丈夫清點案主的內衣褲、在房間找陰毛、記錄妻子的行蹤、衣著等,其核心的思想也是在生活細節上偵測妻子的忠貞。因而個案4常被案夫強迫發生性行為,若不從案夫就會辱罵她,或是在天冷時不讓她蓋被。個案8形容丈夫經常懷疑、幻想她有外遇,如果學生是男生,案夫會在旁監視她教課;案主在工作、上廁所的時候,案夫也會突然開門,查看案主有沒有跟別人在通話;案夫也幾乎每天檢查案主的發票、通聯記錄、郵件和社群網站,並言語羞辱、恐嚇要拿刀刺案主、唆使他人毆打她,或找人輪流性侵案主。

在表面上對妻子貞潔的合理要求下,加害人有很大的空間可以將被害人的行為解讀為具有不貞的意涵,進而施展各種監控手段。

(三)隔離人際網絡

限制被害人和外界聯絡也是常見的控制手段之一。以上節個案5及個案8為例,加害人以維護女人貞潔、防止妻子外遇為名,監控案主的人際網絡,此類監控通常隱含著要被害人減少與外界聯絡、疏離人際關係的意涵,案主5因而不常出門,為了不讓加害人有話可講;個案8除了被嚴密監控交友狀況外,她與丈夫在外地生活時,被丈夫限制只能待在幾坪大的宿舍裡面一年多,不能外出。前亦提及,個案7因為丈夫在住家附近工作,會常打電話回家查勤,個案7因而很少外出;如此以電話監控案主的行蹤也是隔離案主與外界聯繫的手段之一。個案1的丈夫除了限制她出門的活動和時間,斷絕她和他人的連結外,並會塑造案主是有問題的人,讓案主漸漸失去親友的支持或人際關係。

案主2的相對人則多是以愛為名限制她的交友,甚至限制她和社工聯絡。

「自交往以後,案主不能與異性友人有任何聯繫之外,男友也不准案主在網路上與異性互動,同性密友及妹妹也因為對於男友會施暴,而對男友反應,男友也一併不准案主與他們太親近」(個案2,文本,p1)

「那我[指社工]覺得當然男朋友對於我這個人出現,是一直有施壓給案主,那最近提出的條件就是要案主跟我斷絕關係」(個案2,逐字稿,P.3)

另外,個案2的男友並說服案主放棄工作,事實上也減少案主與外界接觸,更依賴她與男友的關係。

(四) 將被害人塑造為有問題的人

本研究的八個案例,至少有六位相對人均將被害人塑造為有問題的人或有精神疾病。個案1的丈夫在案主的友人面前塑造她為有問題的人,讓友人不相信她;個案8的加害人也不斷在親友指責案主有產後憂鬱症,家暴是她捏造的;案例2、3、5、6,加害人在通報或面對外界時(醫療人員、警察、調解委員等)均強調被害人有憂鬱症或精神病,將通報責任歸責於案主,或指稱案主不適合擁有監護權等。

(五)混淆被害人認知:洗腦

「洗腦」的手段在社工腦海中彷彿只應出現在電影中對戰俘或間諜的控制手法,但在個案2中我們也窺見洗腦手法的一角。讓我們來看社工的文本:

「案男友曾經毆打案主在地…又企圖造成案主暈眩,但又無法驗傷。案主不舒服因此就醫時,因無法驗傷只好做罷,但是男友反而會繼續指責案主就是神經質,你看吧!連醫院都不相信你,讓案主越來越自我懷疑。案主過去有被打到腦震盪、全身有瘀傷的狀況,案主表示,男友帶他就醫,要求他辯稱為自己出車禍,並且親自填答放棄住院醫療的同意書。案主自交往後憂鬱症因而嚴重,男友會將案主的藥丟掉,不准案主吃藥,卻又一再與案主爭執,並在吵架之後叫她為神經病。還曾經激怒案主之後,叫救護車想強制案主送醫,但因兩人還無婚姻關係,案男友不為家屬,因而作罷。案男友常常稱案主為神經病來激怒案主,並且讓案主失控,然後再告訴外界案主常常是一付歇斯底里的樣子,所以有問題的是案主,而不是案男友…上述的對待,很清楚的是一種暴力的對待,不論是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虐待,都是很清楚的。我一邊對於暴力的狀況感到心驚,有想一再確認案主人身安全的慾望,但同時讓我疑惑的是案主的詢問,而她的詢問反而更讓我心驚胆顫,案主一直問我的問題是:『所以,不是我有問題,對不對?』當我極力的給予她肯定時,她又會幽幽地說:『他都說這些(暴力)是我想像出來的,一切是不存在的』」(個案2,逐字稿,P.2)

案例2的加害人利用案主對他的情感及案主對關係的重視,並巧妙擷取事實的有利部份,如驗不出傷、案主的憂鬱症狀或情緒失控等,企圖影響、甚至抹滅案主對「暴力」的經驗、看法與認知。

(六)無邊際的貶抑與歸咎

八個案例的被害人最常見的暴力就是辱罵、嫌棄、貶抑、歸咎,充斥在她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我們在「控制日常生活」一節已指出,個案5和個案6的加害人以清潔為由,嚴厲要求個案將家中環境打掃地一塵不染或將孩子的衣物洗得雪白,不合其標準就是辱罵、貶抑被害人。除了家務清潔之外,女性妻子和母親的角色、範疇、能力與資格都是相對人貶抑的重要標的。

1.貶抑妻職、母職與家務表現

除了清潔的要求,個案6被丈夫及婆家人羞辱指責的內容,均圍繞在她母職的能力上:

「婆婆會干涉說×[案主]要帶女兒去哪裡活動,譬如說案主如果要帶女兒去夜市或去泡溫泉的時候,這些都是婆婆覺得骯髒的地方,那婆婆大姑小姑都會一起罵案主是瘋子,那甚至是在喜宴的公開場合也是這樣子,就是瘋女人、髒女人等等的語言不斷的羞辱他,那案主的先生也曾經這樣對待他,然後因為教養方式的差異,先生跟案主的想法不同的時候,就會罵案主三字經、王八蛋,然後案主說曾經有連續罵三個小時,而且聲音是大到用咆哮的一種方式,然後也曾經動手推過案主,那案主的女兒兩歲大概兩歲,那先生在罵案主的時候,最常用的方式就是他說我要把女兒帶走不讓你看…她這一次暴力的一個脈絡…那她就說就是這次是被婆家人在公開場合,就是喝喜宴的場合羞辱,因為她女兒好像吃東西有稍微沾到衣服,所以就是婆婆就說妳是髒女人,然後沒有顧好女兒之類的,然後事後就是案主跟先生,先生有在罵案主這件事情,然後案主忍不住回嘴,他覺得自己很委屈,然後先生又動作就說那我要把女兒抱走,然後案主為了保護女兒就是跟先生拉扯…」(個案6,逐字稿,P.4-5)。

個案6是位職業婦女(在職場上是位主管),但在繁忙的工作之餘,工作下班後面對的是婆婆及丈夫對她的家務、照顧女兒近似「強迫症」的要求,要隨時隨地維持一個「完美」、「極盡整齊清潔」的家和子女外表。另外,曾有一次在吃飯時,個案6曾在稀飯中加醬油也被丈夫氣到用醬酒瓶丟擲。這個案例並隠含著夫家的生活習慣、家務與母職標準是唯一的標準,不達標準就會被羞辱、責罵、處罰。

個案3是一位努力盡職的家庭主婦,她曾自陳她最重要的就是「當一個好媽媽」,但是不管她的表現與努力,子女只有任何一件事不聽加害人的話,加害人就會歸咎是案主的問題,天天稱她是「壞媽媽」、「超級壞媽媽」,並用「要打媽媽」來要脅子女聽話;再者,因個案3是再婚,他不叫她名字,總是稱她「離過婚的女人」,並不斷高分貝叫孩子吃飯,威脅孩子若不吃要打媽媽。案例3中「離過婚的女人」的稱呼再次突顯社會文化對女性貞節的要求,「女性再婚」、她事奉過兩個男人,本身就是一個可被攻訐的污點。反之,我們很少聽到有人稱呼一位男性是「離過婚的男人」,或是如此描述有性別上的貶抑意涵。另外,案例3也顯示出我國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兩性分工,隱含著母職、子女管教是妻子的本份與責任,「爸爸叫不動孩子吃飯」並不是這位父親親職技能的困擾、或是深究孩子不吃飯的原因(事實上在案例3,孩子早已在晚餐時間由母親餵飽,相對人總是在較晚的時間帶食物來強行要孩子吃下),而是不證自明的,是母職有缺陷的象徵,理當可被指責與歸咎。

個案5也常被丈夫指責洗碗洗不乾淨、偷懶、沒把小孩教好、不是稱職的母親等等。事實上,個案5曾向社工表示其四十年來盡心盡力的把先生、小孩照顧好,先不論每天三樣的水果、先生、兒子的頭髮、眉毛都是案主修剪,家中的窗簾沙發套也都是案主自己縫紉而來,而先生卻仍怪罪她是個懶惰的太太,或是對子女成就或是行為的不滿意也都通通歸責在案主沒把小孩教好。對案例5的加害人來說,貶抑妻子的家務與母職是不需有事實基礎的,彷彿他-一位男性、她的丈夫-天生就可以這麼做。

個案7被先生認為是沒有說話權力的「廢物」,意見也只會被當作「垃圾」;案夫並因自己與子女關係不佳而不准案主與子女聯繫,若被案夫發現就會被罵幾小時。社工更進一步整理出案主陳述被案夫歸咎的事:

「在生活中…[案夫]找不到牙醫也是個案的錯,他被蚊子叮也是個案的錯,出門忘記帶傘然後下雨也要罵個案,最近的一件事是他自己出去喝酒,喝醉了就路倒,打電話叫個案去接他,個案也拖不動他,就只好叫警察來幫忙,然後在這個過程中先生就一直罵個案沒用,說這麼簡單的是你都做不到,然後一直打他說我恨你呀,一直打一直打,警察協助她把他送回家後,先生發現他一萬多塊的眼鏡不見了,這個就可以先罵她一頓了,後來他再去配了一支眼鏡,但沒有原本那隻好,也是罵個案,說一切都是因為個案讓他心情不好,他才會去喝酒,才會掉眼鏡,才會配一副爛眼鏡,他的邏輯就是這樣…最近身體出現了老化的跡象也是因為個案長期以來都是因為個案沒有叫我注意我的身體,現在才會變這樣,生活中隨時都是一些你根本沒辦法理解的指責,千錯萬錯都是個案的錯。」(個案7,逐字稿,P.4)

個案7的丈夫歸咎案主的事可說千百種,背後似乎有一個「妻子要無微不至照顧丈夫」的邏輯;而「千錯萬錯都是她的錯」的感受,與個案5「被指責不需事實基礎」的特性相似,道盡了加害人無邊際的辱罵與歸咎的無理與虐待本質。

2.羞辱妻子的貞操

除了妻子與母親的職責角色要求外,本研究也發現,加害人指責辱罵的另一個重要標的就是妻子的貞操。我們曾在「監控貞操」一節時提到個案4、5、8的貞操被加害人嚴密監控,除了監控之外,不需有事實根據,通常加害人會有無止盡的懷疑、羞辱、指控與辱罵。個案5告訴社工,先生只要一點小事懷疑她外遇,就會不斷辱罵,有時辱罵長達好幾天、一個禮拜、甚至一個月,因為只要先生心情不佳,這些就會是先生可以拿來不斷反覆辱罵的內容。另外案例5的先生有時也會故意觸碰案主身體,讓案主誤以為是要行房,然後羞辱案主是妓女,或是羞辱案主的生殖器官外觀等。

社工在整理個案8法律訴訟的逐字稿時看到案主時常遭受的侮辱:

「當我在協助整理逐字稿內容,畫重點的時候,這些『不要臉的女人』、『你是個淫娃』、『中標』就是指案主得到性病,『不得好死』、『你這討客兄的女人』、『算命的說你腳很開』、『你是什麼出生的』、『人家都說你不夠資格嫁進來』、『都是你母親的罪,你看你母親腦袋空空』」(個案8,逐字稿,P.3)

加害人羞辱案主貞操的語言非常多元,有時從道德上批判她(如「不要臉」、「淫娃」)、從肢體外觀上佐證(如「腳很開」)、詛咒身體健康(如「中標」、「不得好死」),甚至牽連到出身或母親等,令人眼花撩亂。

3.貶抑被害人的智能與身為人的價值

辱罵與貶抑的標的除了妻子與母親的角色外,還有一種是直接貶抑案主「本人」的智能與價值。最常見的就是常說被害人笨、沒能力。個案1和子女常被丈夫辱罵笨蛋、一起受罰;個案7的狀況是:

「案夫時常將案主貶抑得一文不值,說案主沒能力、沒錢、很笨、也沒人可以靠,自己是看她可憐才會娶她、留在她身邊,看到電視上某名人受家暴的新聞,還向案主說人家那麼強勢有能力的人都被打,何況是你這種角色,被打也是理所當然。」(個案7,逐字稿,P.3)

加害人的貶抑不需原因理由,也不需事實佐證,案主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標的。貶抑及剝奪自我最極端的例子是個案1被加害人以命運為由(案夫以個案1的原名算命,但運勢不佳、因而需改名)強迫案主婚後使用另一個名字,放棄她原有的名字;名字是一個人的象徵,否定名字正如否定她個人一般,連自己要如何被稱呼也無法自己決定,婚後的她與婚前的她彷彿是截然不同的生命體,需要被改造。

4.貶抑就業能力與經濟控制

被害人就業能力也是常見的加害人貶抑的一個向度。我們研究的八個個案有五個個案沒有就業,加害人會利用此來詆毀婦女能力,讓婦女相信自己沒有能力可以賺錢。個案7曾經向案夫提過想要去工作,卻被否決並羞辱了一頓:「養你這個畜生,去賺那一點點錢,不如滾出去」。有的加害人用柔性方法及疼惜的語言勸案主不用工作,如個案2的例子:

「甚至案男友也說服案主放棄自己薪水不錯的打工工作,因為案男友說其實案主的能力沒有那麼好,工作其實也太辛苦了。」(個案2,文本,P.1)

事實上加害人限制案主的發展及獨立能力、而又不相信及貶抑案主的就業能力。

個案1在婚前當到主管,但婚後應丈夫要求而離職,但是丈夫對金錢用度很苛刻,要個案1一天只能用兩百元。個案3與丈夫分居後,即使需養子女、甚至案夫天天到案主家報到,但他都不提供任何家用,造成案主貸款、負債;有時案夫需要錢周轉,也會要求案主向銀行貸款再借給他;或在離婚後,前夫要案主買他的房子,利用案主以能有現金可周轉。個案7的先生要核對每一筆支出。限制被害人外出工作、不給家用、不付子女生活費、使案主負債、控管所有支出等都是經濟控制的手法,讓被害人在經濟上無法獨立。

本節用了許多篇幅描述八個案例中婦女遭受的貶抑與歸咎,顯示這類日常生活中的隱微暴力的出現頻率高、手段綿密細緻,加害人貶抑與歸咎的內容多元,特別是婦女的智能、母職與家務、妻子的貞操與貞節及經濟能力。

三、高壓控管模式的運作與特性

本節將呈現「高壓控管」模式如何在關係中逐漸被建構、而形成極端不平等的關係。綜觀八個案例,我們歸納出以下六點。

(1) 連續存在於日常生活中,瑣碎且不一定具攻擊性的行為

從上節所述,這些高壓控管手段存在於日常生活中,細細瑣瑣地管控被害人的日常生活細節、喜好、交友、外出,被害人身為妻子與母親的角色職務等大小小的事都可能被責備與貶抑。相較於對被害人直接的施暴、傷害,它的攻擊性看起來是微小的,因而容易讓人忽視其重要性。但正如Stark(2007)所說,婦女連續受暴不應被當做一次又一次的獨立傷害事件,家暴最重要的特質之一是其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它是連續性的發生,效果是累積、相乘的。

(2) 加害人掌握詮釋權並操弄外界對被害人的觀感

我們在上一節「隔離人際網絡」和「將被害人塑造為有問題的人」二部份已看到,本研究中許多相對人擅於將「有問題」、「精神疾病」、「有外遇」等負面標籤貼在被害人身上,而加害人在外特別會展現出自己禮貌、理性的樣貌,讓外界(包含正式資源)、甚至是理應站在被害人這一邊的親友們,都對被害人產生質疑或是責難。加害人擁有對關係、對暴力的詮釋權,模糊是非焦點,狡詐的避開施暴的責任,讓被害人陷入更孤立無援的境地。個案2的加害人就是一個經典的例子:

「男友在facebook上向眾親友同學寫出案主有憂鬱症又個性糾纏,因此要與她分手,並且寫出她眾多罪狀,讓案主面對外界的形象是一個精神容易失控的女生,並且糾纏著男友不願意分手」。(個案2,文本,p2)

「精神疾病」是許多加害人會使用的有力「武器」,他們利用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刻板印象、錯誤認知、甚至是排斥的心態來影響大眾對被害人的印象,並獲取外界認為「他(加害人)才是正常人,講的話比較可信」的印象。即使被害人無精神科的就醫記錄,加害人也會利用一些徵兆,影射被害人為有問題的人。也因此,遭受高壓控管的被害人常會越來越孤立,即使向外求助,也會因為加害人對其精神疾病或暴力成因的刻意放大或扭曲,而容易受挫、受阻。

(3) 高壓控管手段具隨地取材、即興發揮的特性,被害人難以預測及逃脫

高壓控管的手段存在於日常生活的活動與互動中,從上一節的描述可看出許多加害人在生活中隨地取材、即興發揮控管本質,如個案5的每個動作彷彿是外遇的符碼,都可以被加害人拿來指控妻子;個案4的先生從清點內衣褲、尋找地上的陰毛、廁所裡的衛生紙或衛生棉、案主外出時間等等來記錄、掌控妻子的行為;個案7的先生更是將所有不如意的事(找不到牙醫、被蚊子咬、被雨淋、自己喝酒、醉倒等等)全數怪在妻子的頭上。

因為加害人隨地取材、即興發揮施展控管,因而這種暴力才稱為「高壓」控管;而也因此,對被害人來說暴力總是難以預測、不易預防及擺脫,即使避開一個、總會再有新的手段或指控的理由產生。

(4) 加害人建構自己在家中至高無上、絕對正確的權力地位

加害人運用上述暴力的手段與特性,主宰及重建被害人的生命及生活秩序、剝奪被害人各面向的自由權、發言權與求助可能,讓被害人順從,所有的事情要如何做、如何被評價都是加害人說了才算數,加害人建立自己在家中至高無上、絕對正確的威信與權力的地位。因此我們的服務經驗中,許多被害人都用「惡霸」、「太上皇」、「王」等字詞形容加害人。在案例5的討論中,社工描述道:

「案主也常形容先生是家裡的『王』,因為先生有嚴重潔癖,案主常說先生洗澡就是要90分鐘且不容許被干擾,誰干擾一定就是三字經不斷,因此只要先生洗澡一家人就得憋廁所,如果有急的狀況還得跑到外頭商店借廁所。案主曾經自述像一隻狗,只要先生說什麼,案主就得馬上回應,深怕一怠慢又招來案夫的責難。」(個案5,文本,P.2)

家庭應該是最讓人放鬆、自在的場域中,這群婦女在家中卻少有發聲的機會與位置。對於明確的暴力事件,個案2的加害人居然會巧妙運用洗腦的手法來混淆她對暴力責任歸屬的認知,他更在一次毆打案主之後,巧妙的運用「專業人士」的評估為自己背書:

「她男朋友諮商回來呢,一面揍她一面跟她講說,我告訴你喔…心理師說那個我就是有目睹,就是目睹暴力,所以呢我…這是我的創傷反應,就是打人」(個案2,逐字稿P.11)

讓個案2一時找不到反駁的理由。在加害人藉此不斷強調自己施暴正當性的同時,也等同於在剝奪個案對所有不平等對待、或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反抗,進而達到建構關係中自己「絕對正確」的目的。

(五)高壓控管模式背後由傳統的性別意識型態支撐

細究本文所述之高壓控管手段,可發現這些日常生活管理、監控、貶抑等手段多數和個案的妻子、母職的角色及負責各種家務的內涵有關,從日常生活中規定洗米、打掃、洗碗、家中及衣物清潔的程度、妻子的貞節及貞操、照顧教養子女、不讓妻子外出工作等,這些暴力背後有「男尊女卑」、由丈夫決定一切的性別權力意識型態,及「女主內」(即使妻子有工作仍需負責家務)、女性負責家務的性別角色分工有關。

這樣的性別意識型態不只是加害人的理念,被害人、親友、甚至社工、警察等也多少共享這個理念,因此有時不會在第一時間感到這些是控制的手段或是有問題的。加害人的目的就是在目前看似兩性平等的社會中,重現傳統的性別角色及性別意識型態。

(六) 被害人內化加害人標準或價值,並自我規訓

或許因為加害人的強勢規訓,不遵守就會施以肢體暴力等懲罰性手段,或者因為高壓控管手段背後有社會文化共享的性別意識型態支撐著,許多被害人會漸漸內化或同意加害人的規範、要求、標準或價值,並進而自我規訓。譬如應該把家裡整理乾淨、把孩子照顧好、定時把每餐準備好等等的要求,乍看之下好像也是一個太太、母親或是家庭主婦被期待擔負的責任,因此就算加害人要求的標準誇張、完美到吹毛求疵的程度,被害人似乎一時也難以用絕對的對錯標準與加害人抗衡。

個案5認為貞操是女人的第二生命,因而穿著要特別考量、也會自律地減少與異性碰面的機會,以免讓丈夫可機會懷疑或攻擊她。個案6會認同加害人要求的對女兒的清潔或照顧觀念(如不要被蚊子咬),並盡可能地一洗再洗或做各種防蚊措施。個案7則定時準備晚餐、菜色搭配也會自我要求:

「她先生跟她有一種扭曲的信任感,扭曲的默契與信任感…比如說她會把家事什麼都弄得很好,我覺得個案也變成一種,被要求之下,長久以來已經變成個案的信念和習慣了…他也跟我提過他覺得說,他每天準備晚餐就是說幾菜幾湯,水果,這是一定要達到的,這也是她覺得…我就是應該要這樣準備的。」(個案7,逐字稿,P.15)

「我問過案主如果沒有在時間內準備好晚餐會有什麼事情發生?案主愣了一下表示不知道,因為她從來不曾這樣過。」(個案7,文本,P.3-4)

也有些被害人則熟知加害人的規定與處罰方式,若不符規定甚至會啟動自我規訓的機制,自己處罰自己。個案1就是一個例子:

「在家煮飯時,先生規定她煮飯水不能超過刻度,有次她沒算好,多放了,她發現先生看了她一眼,她就覺得,她被發現了,馬上自已去外面罰跪。」(個案1,文本,P.3)

許多個案都提到類似的自我監控、自我規訓的狀況,這樣的自我監控宛如傅柯描述的圓形監獄的監控效果1。因為加害人擁有高高在上的權力地位,加害人隨時可監控、檢查被害人,二人的親密關係、生活密切程度又讓加害人可以了解被害人的生活習慣及各種隱私,被害人彷彿被圓形監獄的探照燈照著,呈現出傅柯所言的「強迫性的可見性」。加害人有各種監控機制、不定時抽查與處罰,有些甚至是社會文化強調的價值,讓被害人形成自我監視與規訓的效果。

許多被害人長期面臨日常生活的隱微暴力,若由單一事件來看,很難被理解為一種暴力樣態。但是如果我們試著將這些瑣碎的規定、監控、貶抑、歸咎等放入被害人日復一日的生活中,想像被害人天天所受到的限制、每天頻繁地被羞辱、責罵,規定甚至隨時會改變;不難感受到這些婦女遭受的精神暴力其實非常嚴重。相對地,也不難理解加害人意在藉由這許許多多隱微卻無所不在的權控手段,來建構一個性別不平等的關係。

四、高壓控管的效應

在理解加害人施展的高壓控管手段及特性後,接下來我們將視角轉移到被害人遭受高壓控管的效應。在生活中,加害人其實霸佔了生活的主導權,要求被害人聽從加害人設立的各種原則、避免再做出加害人所不喜歡或不允許的行為,高壓控管最顯而易見的效應,就是被害人順從加害人。

(一)順從

許多個案面對完全無彈性的規定或不合理的指責,通常會嘗試溝通或解釋,但總是發現無效或引來更粗暴的對待,被害人轉為以順從的方式因應。個案6和個案7是明顯的例子。

「案主發現溝通無效,只會引發前夫對案主更激動或更不屑,案主只能選擇一再吞忍。案主也順從前夫的期待,加強、反覆清潔家裡環境,案主覺得很累,也一直活在恐懼當中」(個案6,文本,P.4)

「案夫的情緒起伏非常大,只要想發洩情緒,即使半夜三、四點也會將案主挖起來辱罵或是毆打,不讓案主休息或睡覺,期間若案主想要辯駁或試圖離開,都只會落得被打罵得更慘的後果,且案主認為案夫的口才很好,自己說出一句反駁的話,案夫都有辦法見縫插針的指出更多案主的不是,故案主後來都學會盡量閉嘴,幾個小時安靜的被罵、被羞辱、被指責,等案夫發洩完就沒事了。」(個案7,逐字稿,P.4)

個案7在面對丈夫的虐待,曾嘗試反抗,但得到更慘的後果。個案7因而只能選擇閉嘴忍受和順從,帶來最小傷害。甚至案夫帶案主出國遊玩時,也在眾人面前被羞辱責罵,個案7向社工表示自己一點都不想去,也一點都不享受,只是因為不敢拒絕案夫的要求而答應。

除了希望減少傷害或因為恐懼而順從外,被害人也會因為其他理由而順從,個案6在與加害人離婚後為了能順利探視女兒而順從對方的親近。案例3的加害人在夫妻分居後,為了進被害人家門,自己與友人一天24小時站崗、且辱罵被害人、並利用鄰里壓力迫使被害人順從:

「孩子就跟她住在一起,但是先生就每天來接送他們這上下學,不准她接送。我[社工]說『那妳怎麼不會那個…就不要讓他來啊,不要讓他進來就好了』,她說她有啊,她有拒絕過,可是她先生就會一整天喔,站崗在門口,一直按鈴、一直按鈴這樣子,我說『那妳先生不用上班嗎?』,她說有,他上班之後,他就跟他另外一個朋友兩個人輪班,就坐在他們家門口,他們家中庭咆哮『誰誰誰,離過婚的女人』,然後大罵三字經,『都不給我開門』什麼什麼這樣,然後她壓力非常大,逼不得已最後就只好開門,然後整個過程管委會也來跟她講,鄰居啦,警察也說『妳先生就來看小孩妳就給他看』,搞得她也沒有辦法,就只好接受」(個案3,逐字稿,P.6)

此案例的加害人甚至利用社會文化中認為「父親探視子女是天經地義」的理念,及鄰居不希望吵鬧不休的心理順利達到目的。個案2是為了維持與男友的關係而順從男友:

「案主真的很容易給出放棄自己人身安全的承諾,在學校的開會時,案主向男友及其母親保證不會去聲請保護令影響男友,在學校開性平會時,案主也表示受暴是自己亂編的,其實沒有被打的事情,是自己去撞傷的,為男友圓謊,放棄自己的權利。」(個案2,文本,P.2)

個案2不惜將自己的信譽交出去,也要「順從」男友、否認自己受暴的事實,表面順從及案主「有問題」的表象下,事實上是她的男友利用她對親密關係的渴望操縱她。

我們在上一節看到這八個個案遭受的高壓控管手段都不是單一的,而且都是綿密地被鋪陳在她們的日常生活中,她們可能曾不想照做,但可能因為恐懼、減少更大的傷害、社會文化壓力、甚至為了維持親密關係等各種原因而順從加害人不合理的要求或暴力對待;從加害人會用更強硬的暴力方式或更幽微的心理操縱方式來看,加害人高壓控管的目的與效應是在塑造一個「順從的女人」,以維持他至高的權力地位或達到他的私人目的。

(二)揮之不去的恐懼

本研究的起點為一個個案所說的「我的社工不懂得我的恐懼」,高壓權控的重要效應之一就是被害人在被控管下,心中形成深深的恐懼。因為被害人日常生活被監視或管理,生活中有各種限制、各種貶抑更是不斷、連續性地、頻繁地存在生活中,而且具有任意性、難以預測,形成被害人的恐懼。

個案6被夫家的潔癖及各種管教子女方式折磨、個案7的丈夫將所有不好的事都歸咎於她,兩人都活在「做什麼都錯」的恐懼中。個案1被限制行動自由、剝奪喜好、她和子女常被責罵;個案3在分居後仍被迫接受丈夫侵入她的生活、決定她可扮演的角色、丈夫一點不滿就是高分貝地叫罵;兩位個案每天時時刻刻、一言一行都懷著擔心加害人會生氣、不滿的恐懼。

個案4和個案8則被嚴格地監控貞操。個案4的丈夫變態地記錄她的行蹤及清點私物、半夜偷看她睡覺等,個案4對一舉一動總被不知情地監視及掌握,甚至常被強迫發生性行為,深感無力及恐懼。個案8遭受曾被囚禁在室內、很少外出長達一年多,每天被檢查行蹤及人際網絡,案夫甚至恐嚇要傷害她、揚言找人輪流性侵她,多重的暴力與精神壓力令其恐懼不已:

「案夫除了有不定期的肢體暴力行為外,他的疑心病也很重。經常懷疑、幻想案主有外遇。如果學生是男生的時候,案夫也會在旁監視案主教課。案主在工作、上廁所的時候,案夫也會突然開門,查看案主有沒有跟別人在通話。案夫也幾乎每天檢查案主的發票、通聯記錄、郵件和社群網站,並言語羞辱、恐嚇要拿刀刺案主、唆使他人毆打他,或輪流性侵案主。案夫也曾經在半夜敲打床鋪、開電腦、開冷氣、搬動家具,並製造大聲的噪音干擾案主睡眠。所以當案主睡醒的時候,案夫就會以言語辱罵他。所以案主生活在暴力、精神恐懼與經濟不穩定的狀態中」(個案8,逐字稿,P.2)

恐懼不只存在於被害人被掌控的關係中,還會從關係向外延伸,即使分開或離婚,被害人仍會因與加害人接觸感受到過去被權控的影子,持續感到恐懼。個案8和加害人分居後,加害人仍找到案主的住處、且拉攏親友相信他而質疑案主,連案主認識二十年的好友都相信加害人,這些都讓個案8深感恐懼。個案6與丈夫在離婚調解時,丈夫指控她有精神病及其父母有殘疾等試圖減低案主擔任女兒監護人的適任程度:

「在第一次調解中,案夫指控案主長期失眠,有精神病,並指出案父重病、案母殘障,案主不適合行使女兒監護權。案主辯駁自己沒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已經很久,也辯駁女兒長期由自己照顧。在庭上,案主對先生的訴控感到好害怕,也很擔心爭取不到女兒監護權。」(個案6,逐字稿,P.6)

個案6的加害人其實是利用夫妻關係、熟知對方的隱私資訊攻訐她;加深個案6的恐懼與自慚形穢的感覺。後來,加害人運用手段誘騙被害人放棄監護權,之後兩人仍因女兒探視而有所交集,前夫仍以女兒教養為主題,辱罵或指控個案6,而個案6的也在與前夫的一次次交集中,感受到難以擺脫的恐懼。

「案主因前夫的指控感到擔心,害怕自己連探視女兒都無法。案主開始不敢向前夫反應女兒的負向語言,擔心前夫因此情緒不穩定,而讓案主無法再探視女兒。」(個案6,逐字稿,P.7)

即使離婚後,案例6的加害人似乎仍在兩人的權力關係中占盡上風,掌控個案6是否能探視子女的決定權,而加害人運用「個案6非常在意能探視女兒」的心理,而迫使她屈服與讓步(閉嘴、不能為自己發聲)。個案6經歷的不只是表面上失去探視權的擔心,更深的是即使離婚後,仍要被加害人掌控的恐懼。

恐懼感會延伸、化為想像,而有時想像的甚至比實際發生的更令人感到恐懼。個案7因為恐懼而不敢離開,她想像她離開,先生就會去找孩子算帳,做出無法彌補的事:

「她有非常深的認定是先生是無所不能的、無所顧忌、玉石俱焚的個性,如果她沒有扮演好他在中間跟孩子緩衝的一個角色、沒有幫孩子看好她先生的話,她先生就會把所有的怒氣轉嫁到孩子身上,然做出玉石俱焚、難以彌補的事…難以彌補玉石俱焚這幾個字,她在一小時的會談就講到10次,我就覺得他真的好害怕她先生或做出什麼可怕的事」(個案7,逐字稿,P.2)

個案7在一小時內講出十次「難以彌補、玉石俱焚」的確令人感到她非常恐懼。個案1在離開後仍非常恐懼相對人隨時會做出什麼不可測的事情,想像空間之大會讓被害人的恐懼無限延伸:
「過不久,她打電話給我,她跟孩子搬出來,先生也不知其住處,她擔心先生會到學校帶走兒子…案主非常非常害怕先生,但害怕先生會做出什麼事,她也難以具體描述。我們討論孩子的身心症狀和先生若來時的因應對策,但她還是很焦慮,會不時打電話追著妳問,先生若到學校怎麼辦?兒子也很焦慮,怎麼辦?怎麼辦? 」(個案1,逐字稿,P.3)

如同個案6一樣,個案1即使離開了,仍深深對再被掌控(會被找到、然後被勸回去)感到深深的恐懼:

「像她騎車經過十字路口,那她先生剛好,瞄到她先生就是在附近這樣子,她馬上打電話給我,就覺得完了完了,她被她先生發現她住那裡,然後就開始,開始整個恐懼就整個…她就『怎麼辦、怎麼辦,然後等一下找到我,如果被他找到,會被他勸回去』,所以那時候,我又開始和他討論安全計畫,該有的策略這樣子,然後當然到最後的結論也是先生不知道她的住址...安撫她的恐懼,也是給她很多資源,她就是還是會怕,就是一直在怕」(個案1,逐字稿,P.4)

即使離婚二年多後,與加害人幾乎沒有接觸,個案1的恐懼至今仍存在著。

上述個案的恐懼經驗,多數始於婚姻關係,卻不因婚姻關係的結束而中止;恐懼始於私領域-家,延伸到公領域-法院、公共空間。而被害人無止盡的恐懼,部份因為過去高壓控管造成的恐懼效應仍持續發酵,部份因加害人的控管手段在時間、空間上不斷延伸,持續施展掌控的手段;讓被害人在這樣的延伸中,看不到放下心的終點。

(三)「無所不能的加害人」想像

與被害人不同層次的「恐懼」效應伴隨的,是對加害人「無所不能」的想像,二者互相影響。社工最明顯的觀察是許多個案在求助正式系統後都還會有深深的無力感,即使求助警察、採取法律行動仍深覺對方「無所不能」,自己只會再次失敗。

個案2的社工請警察約制相對人,個案2的反應是警察一定不會相信她,因為男友「很會說話,過去學校、警察甚至醫院都是接受男友的說法」(加害人一直擁有對外的詮釋權)。個案3提出保護令聲請,對於第一次開庭時,法官當庭表示會核發保護令簡直不敢相信,後來相對人抗告,並佯稱他請了律師,個案3又陷入焦慮與恐懼,她覺得相對人口才很好,法官一定會相信對造。而個案3曾在多年前訴請離婚,加害人委任律師,並採取各種手段讓個案3損失許多金錢,後來案主知難而退,撤銷離婚的聲請。個案3的加害人特別告訴個案,他請了律師,就是要喚醒她過去節節敗退的記憶與恐懼,要她「知難而退」。個案8的加害人曾就讀法律相關科系,又當過國大代表助理、對外表現口才佳,個案8反觀自己口條不好,認為自己一定無法打贏與案夫的訴訟。

被害人對加害人「無所不能」的想像是經過多次事件、經驗慢慢累積而成的。個案4在被長期病態監控,累積了恐懼,也深覺自己無能力面對案夫的掌控。

「雖然案夫鮮少對她有肢體暴力行為,但這長期不信任她、懷疑她有外遇、甚至接近變態的行為,讓她的恐懼感及無力感與日俱增…她相當焦慮、恐慌,一直以來她都覺得自己鬥不過案夫…在去年一整年服務過程中,她的情緒常起起伏伏,面對案夫的指責讓其無力,發現案夫又持續紀錄她的行蹤而頓時感到崩潰,更深深地覺得其鬥不過案夫。」(個案4,逐字稿,P.5)

社工在與個案4工作的過程中,案主常會深深陷入「鬥不過」案夫的無力感,在聲請保護令時、開庭前、在發現案夫又在監控記錄她的行為時、在提違反保護令時、或社工在與她討論安全計畫或探索其心理議題時,案主都會出現深度的無力感。

除了認為加害人在各方面優於自己、可以操控自己與外界的想像外,被害人也有一種想像,是加害人「什麼都做得出來」、不受社會規範的想像。個案7的丈夫曾在公共場合對她施暴,加害人施暴空間的延伸(不限於在家中),更加深她了對加害人「無所不能」的想法:

「案主他主觀裡覺得最嚴重的一次暴力是先生曾經在…警校[門口]喔,所以大家可能覺得裡面都是警察,但他沒有在怕,他在大門口大庭廣眾之下對案主動手,而且打得還滿嚴重。那時候驚動校方,有聯繫警方還有強制送醫的小組,因為先生可能有點情緒失控的狀況,所以來到現場處理。可是案夫也不願意上救護車,也不甩警察,所以這件事就不了了之。這件事後覺得丟臉,女兒也丟臉,學校也丟臉,他自己也丟臉,這些不好的影響的受害都是個案,案夫的行為根本就沒有受到約制或改變。那這次很嚴重的事件也讓個案加深他那種他覺她先生沒有在顧忌,什麼都做得出來,什麼都不怕的那種信念。」(個案7,逐字稿,P.1)

我們可以看到,在被害人的眼中,加害人大都是口才好、聰明或是外界拿他沒輒等形象,而被害人則是在不斷地被監控及貶抑中喪失自信,形成對加害人無所不能的想像。這樣的想像進一步限制、麻痺著被害人,讓她難以掙脫高壓控管的牢籠。

(四)失去與外界有意義連結的能力

我們已看到這些個案被長期限制控管,外出的場合、時間長短也被限制,跟誰接觸也需要加害人的同意,人際關係的發展幾乎被切斷,因此這些被害人與外界的接觸是少的,以個案1為例,每天可接觸的人是菜市場的攤商、與短短幾秒鐘倒垃圾時間碰到的鄰居或清潔隊人員。我們研究中有一半的婦女是家庭主婦,每天外出又受限制,她們生活中接觸的人事物是被限縮到非常有限的地步。個案2是學生,到學校仍有多數時間與相對人在一起,個案4和個案8的工作環境與家庭類似,並非一般職場(詳見表一),人際接觸相對較為單一,而且常是在加害人監視下。

與外界接觸的受限造成的效應不只是朋友比較少,長久下來,其溝通互動、與他人連結的能力也受到很深的影響。個案1在參加婦女支持團體時感受到自己說不清楚自己的經驗,並意識到與他人溝通能力受損。

在高壓控管之下,被害人被限在家戶環境,很多控制跟家務打理、家庭生活方式有關聯,很多控制又巧妙的與社會文化結合。這些隱微的控制很難被清楚地察覺,更難被陳述與敘說,即使說了,一般大眾恐怕也難以理解。隱微暴力有一種「不可言說」的特質,被害人心中懷著一份說不出口的委屈。在研究發現第一部份我們描述了個案呈現在我們的樣子,社工接觸個案看到她們畏畏縮縮、說話說不清楚、神情恍惚、對事情似乎聽不懂要不斷確認,這些大概就是她們「失去與外界有意義連結能力」的樣貌。

(五)自我的消蝕與崩解

加害人在日常生活對被害人施展各種控管,讓被害人的「自我」受到很大的束縛,並透過各種貶抑與歸咎、指控精神疾病等方式詆毀被害人,重創被害人的自我認同,高壓控管的過程也是被害人漸漸失去自我的過程,自我被侵蝕,有的自我甚至崩解。

個案1被剝奪名字、看書吃飯等喜好與自由,生活充斥著加害人的規定與貶抑,幾乎與外界沒有聯絡。個案1看到子女被丈夫辱罵,為了避免自己前去阻止而造成加害人更嚴重的暴力,個案1只能捏自己的手臂阻止自己出面。個案1幾乎是被人格謀殺,她個人的性情、喜好、感受、意見、想法,個人的一切好像都消弭無形。長期被剝奪自我後,社工與案主相遇時,案主面容憔悴、說話畏畏縮縮、覺得把她的事說出來也許大家會不相信,說話的內容令社工感覺聽不太懂,對受暴的事想不起來、只是一些零碎的片斷;或是說她知道先生欺負她,但是究竟是如何被欺負,她說不出個所以然來,並夾雜著「自己是否有問題」的自我懷疑。個案1其實不只難以跟他人連結,長久的自我隔離也讓她喪失與自己連結的能力,無法陳述或感受自己的感受、經驗或想法。

個案3經歷婚姻失敗、丈夫外遇、提出離婚訴訟後來被迫撤回、離開後好不容易能跟子女住,先生天天站崗及社區壓力讓她開了大門讓他進來,天天被貶抑辱罵,有時先生把她的家弄得滿目瘡痍,案主節節敗退,只要能保有「母親」的角色,案主什麼都可以退讓。個案3在外觀上及與人溝通也出現類似個案1的狀況,也有自我懷疑。然而個案3仍較個案1有較大的自己的空間,白天時案主可外出到教會,或畫油畫療癒。後來個案3邀請社工觀看她的創作,她才意識到她受暴這幾年的畫都是黑白二色,她的衣著也是;在個性及表現上跟她陳述自己學生時代的活潑有主見判若兩人。

個案2不斷受到嚴重的暴力卻又一再被洗腦、被塑造為一個有問題的人、被迫與親友保持距離、被柔性勸說不要工作、發展能力,對「受暴」的概念、兩人的關係、對自我均產生懷疑與混淆。個案4遭受變態的對待,產生極深度的無力感,有時內心感受和外在表現非常不一致,並難以自我肯定。限於篇幅,無法陳述每個個案,但社工在其他個案身上,也看到程度不等的自我懷疑、自信心喪失、自由喪失、無法當自己等自我消蝕或崩解的效應。

本研究發現,加害人高壓控管的手段有控制日常生活、剝奪喜好與自由、監控貞操、隔離人際接觸、標籤化被害人為精神有問題的人、任意的貶抑與歸咎。這些手段的效應是被害人成為一個順從的女人、內心有無邊際的恐懼、認為加害人無所不能、自我消融崩解、喪失與外界有意義的連結。高壓控管的效應,是被害人的社會性死亡,「成為一個不再能夠歸屬,並從社群正常參與中被驅逐的人」(Patterson,1982:41)。

本研究一開始呈現被害人在社工面前的樣子,一開始時社工都難以理解她們說不清楚暴力、拒絕服務等樣貌。正如Stark(2007:198)指出,當我們無法確切的辨認受暴婦女身處在怎麼樣的「牢籠」時,就很難去理解她們行為舉止的異常之處;而要怎麼去將這些表面上獨立、毫無關聯性的行為串連起來,進而理解受暴婦女的處境,我們必須先去了解加害人所有強制行為背後的謀略性動機與「支配」本身。當我們分析她們遭受的手段、高壓控管的效壓、控管模式的運作與特性,我們也就漸漸可以了解被害人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樣貌。

五、高壓控管的反抗與因應

本研究的過程中,有的社工留意到個案雖然在高壓控管下順從、恐懼,但也有被害人有意識或不自覺地試圖反抗,努力找尋或創造自己的空間。

(一)靈機應變

個案5面對丈夫綿密監控貞操與家務的手段與指責,她會發展一些應變方法:

「她就會發展各式各樣安撫先生的方法,感覺就是要滅火的那一種,她就會比如果現在先生罵她比如說哪裡不乾淨什麼的,就她也會轉移話題,說你不要那麼生氣這樣對身體會不好,這樣臉看起來會太僵硬啊,就是她也滿會發展這種很多講話的策略,然後我是說她會有時候講一講她就會,她說如果她先生好像要動手,她也會有時候想辦法跑到陽台,她說陽台是公共的,先生不敢追過來啊,就是她也會發展一些自我保護的機制」(個案5,逐字稿,P22)

安撫加害人情緒、轉移話題、跑到公共空間等都是個案5的減少受暴的存活方式。

(二)營造喘息空間

在被害人被嚴密權控壓得失去自我且恐懼時,我們發現,在我們的研究婦女中,有些個案在其中嘗試發展一個喘息的空間,創造一個加害人無法踏入和控制的空間,讓自己得以呼吸新鮮空氣,發展一小部分屬於自己的生活。例如個案7面對丈夫的查勤,偶爾會將電話轉接到手機上,讓他以為她在家中。個案5因為長期精神壓力造成自律神經失調,藉由醫生告誡要多運動,她因而開始有自己外出運動的正當性,擁有屬於自己的一小段時間。而個案5一直未辦手機,以杜絕少數得以出門時(買菜、運動)不被丈夫監控,擁有自己的自由。

從本研究過程中,我們才注意到許多被害人很可能都有類似營造喘息空間的方法,不過可能社工未曾留意,此部份雖然資料不多,仍整理出來,希望未來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對「被害人如何在關係中反抗、營造自己的空間與自由」能有更多興趣與關注。

六、個案「甦醒」的歷程

高壓控管帶來的效應是被害人喪失自我與社會性死亡,被害人的生命彷彿進入冬眠2。本研究整理高壓控管被害人的復原過程,並將之命名為「甦醒」的歷程。八位被害人因受暴的時間長度不同、有的已離開加害人、有的仍和加害人在一起,或者因社工服務期間有異,種種因素使得她們甦醒的歷程不完全相同,或位於不同階段,所以並非每個案主在我們分析時皆經歷所有階段。本文嘗試將此甦醒歷程區分為「驚醒」、「生活中實際經驗不同的可能」、「想法上的轉變」、「過程中的猶疑與拉扯」、「看見自己」、「與過去道別」、「開始新的人生」七個階段。

(一)驚醒

被害人邁向甦醒的過程之中,第一階段是有個重要的事件或因素讓她驚醒,開始復原的契機。個案1在高壓控管下近30年,發現丈夫外遇的事實令她感到震驚,長久以來相對人對外形象良好,當被害人發現他不僅背叛婚姻,又威脅外遇對象,自己內在對相對人的評價一夕間改變,再加上兒子的狀況喚醒了她:

「她那時候是因為孩子在學校的狀態嚇到了她,她孩子的狀態就是她孩子翻書的時候,看的時候,閱讀,翻了,然後就會僵在那邊;然後她那時候覺得孩子會變成這樣都是因為先生在家裡貶抑他…她有下一個很大的決心;她不是為自己,她是為了孩子,她覺得孩子如果再待在這個家他就完了,她孩子就完了」(個案1 ,逐字稿P.10)

個案1因此驚覺該從這個高壓的受暴僵局中離開。這在社工實務經驗中容易看到,許多被害人其實沒有看見自己在長期精神暴力下的樣貌,反而是子女的樣貌讓她們驚醒。個案8懷疑幼女遭到案夫猥褻或性侵,決定帶著女兒離開。

個案2有陣子不斷受到肢體暴力,加害人雖對她洗腦,但暴力頻繁發生後,她開始考慮驗傷要留一個證據,也因此開始走上甦醒的第一步。個案3的子女建議她去聲請保護令,讓案主感受到她的受暴是有人見證及了解的,也讓案主感受到她有權利主張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不應默默承受。案子的支持,讓案主從受傷和自尊崩潰中驚醒,她決定去聲請保護令,不再對暴力只是隱忍下去。個案4取得案夫監控她的記事本,驚覺有機會向外界述說她遭受的病態對待,她興起聲請保護令的念頭。個案5為證明自己的清白(案夫不斷指控她偷人)而報警。個案6因為丈夫帶走女兒、不讓她探視迫使她面對及採取行動。驚醒之後,案主還需要下列階段以步上復原之路。

(二)生活中實際經驗不同的可能

被害人在高壓控管的環境下,多懷有深深的恐懼及認為加害人無所不能,她們很難與之抗衡。因此,實際經驗到不同的可能是被害人甦醒的第二階段,也是社工充權案主或案主對其生命改觀的重要階段。

個案1和個案8都帶著子女離開被壓迫的環境,生活經驗開始截然不同。在這個階段中,許多被害人從法律行動中獲得不同的經驗。個案1委任律師訴請離婚,她和子女花了幾個月整理他們遭受加害人的不當對待,在調解庭時加害人即同意協議離婚,還下跪向她道歉。個案3聲請保護令,第一次開庭法官當庭表示核發保護令;案主感到非常意外;加害人甚至主動要求離婚(案主曾訴請離婚但被加害人逼得撤回);後來加害人保護令抗告,但案主在法庭上針對加害人不實指控一一駁斥,加害人的抗告駁回。個案6在離婚及子女探視調解時,被加害人半哄半騙而損失權益,後來加害人居然再提出保護令聲請,個案6這次準備充分,在庭上有自信地回應案夫提出的不合理指控,前夫的保護令聲請被駁回。個案4的深層無力感因通常保護令的核發而減輕,她感到法官及社會看到及理解她的處境。個案8也有聲請保護令的成功經驗。這些訴訟經驗都案主經驗到自己有能力為自己發聲,不再事事受到加害人的掌控。

除了法律行動外,「被相信、認可她們的受暴經驗」也是許多個案實際經驗到的不同。個案1、6、8參加本會的婦女團體,在團體中感到被信任和接納,個案6和個案8的搜證和出庭經驗還提供其他婦女正向的參考。個案4的精神科醫生告訴她,是加害人有問題、需要治療,有專業的背書,個案4的心靈深處感到被理解與撫慰。個案3在保護令聲請及加害人抗告過程中感到社工密集的陪伴、認可她的經驗與想法,並協助她發聲。面對個案2的加害人對案主洗腦家暴是她想像的、或是他合理的創傷反應,社工反洗腦,一再告訴她受暴的真實性。個案7的社工關心及傾聽案主每天的生活,讓她感到被相信及接納。個案5只要感到自己承受不住會主動聯絡社工,彷彿社工是她的浮木,令她不致窒息。

離開後、祈禱及教友代禱都讓個案8在多件訴訟壓力及加害人仍不斷找尋的恐懼中經驗到希望與平靜。個案5在醫生建議下固定運動,也許因為醫生的背書,加害人並未強力阻撓,被害人得以有一時的自由空間。

這些與過去被壓抑、無自由、充斥恐懼、孤單等不一樣的經驗,被害人實際經驗到自己還是有能力去反抗暴力,被害人能與相信他的專業人員、團體成員、朋友等產生連結,並奠定後續階段的基礎。

(三)想法上的轉變

被害人在過去高壓控管的經歷下,會有認知混淆、自我懷疑、自信及自我價值低的效應,甦醒的第三個階段,是被害人因新的經驗、或從相對人的控制之下找到一些裂縫,開始在想法上有所轉變。

個案2的暴力認知被男友混淆,透過與社工的關係逐漸鞏固,個案2確認自己是暴力下的「受害者」。個案1接受諮商後,接觸到「界限」的觀念,終於了解過去自己一再受暴是因為自己不知在人我間設限。個案6在社工與她討論一段時間後,面對前夫在她探視時的不當指控,不再如過去般隱忍順從,學會表達出自己的拒絕及不舒服。個案3離婚後,孩子跟父親生活,她的生活重心因而有所轉變,加上兒子的鼓勵與社工的推波助瀾,她跳脫母職的枷鎖,開始為自己而活:

「她就是參與[照顧孩子]愈來愈減少…有一次,她長子就跟她講…她孩子跟她說『媽媽,你不要為我而活,妳要為妳自己而活』,那她孩子講了那句話…然後我[社工]就[說]『妳要不要想一想要怎麼樣為自己而活?』…她就自己會安排生活這樣,那她去泡湯,去畫畫,畫油畫這樣。她後來也開始體會到很多時候少了孩子她是比較輕鬆的,她的睡眠也變得比較好了,她的睡眠改善很多,然後她跟我講說睡眠好了以後,她就覺得身體好像變好了,然後她的思緒清晰」(個案3,逐字稿,P9)

個案3過去一直將「母職當做生活全部」的犧牲奉獻生活開始有所轉變,過去被害人一直抱怨婚姻中的苦,在這過程中被害人的焦點漸漸轉為現在的自己。而當被害人改變過往犠牲奉獻的生活方式之後,被害人的睡眠和身體都變好,而思緒也開始清晰,和以往大為不同。

(四)過程中的猶疑及拉扯

甦醒的歷程並非一帆風順,過程中也會有許多的考驗、猶疑及拉扯。此階段將整理被害人在復原中遭受的困難與掙扎。

第二階段我們描述許多被害人法律訴訟的成功經驗,但這些成功經驗的過程中並非沒有困難。個案4因內心深深地覺得鬥不過相對人,所以在聲請保護令過程中猶豫不決,也很無力,在撰寫保護令聲請狀過程,被害人曾一度情緒低落又無力地表示要放棄。即使後來有保護令,案主仍發現加害人仍持續在監控她,令其又深感無力。後來在準備提出違反保護令的告訴時,卻發現丈夫罹癌,造成案主在「提告」或「因傳統社會規範要求妻子要承擔照顧丈夫的責任」間,不斷拉扯。個案6在爭取案女的監護過程中,出庭的過程都擔心案夫的控訴,即使委任律師,在訴訟的過程中仍然充滿了慌亂及無助,最後監護權還在加害人的操弄下拱手讓出。

對於決定離開或分手的被害人來說,離開相對人並不是問題解答的終點。個案2曾與男友分分合合,男友過去孤立案主,也因此兩人的分手讓案主難承受,加上案主過去依賴男友提供物質環境,也造成案主分手後又復合來回多次。個案3在離婚後感到一個人生活的孤獨與淒涼;後來得知前夫交女友的事,心情大受影響。個案6離婚後,前夫利用個案6探視女兒時的見面機會主動示愛,當案主以為對方要復合時,他卻又再次傷害她,個案6才看清事實、不再受其操控。分開的過程或之後都可能要面對關係轉換的議題及失落的心理議題。

個案5對於侍奉丈夫一輩子、幫其累積財富而要兩手空空離去,讓相對人一人獨享成果感到不甘。她與子女有另置產、遠離相對人的共同夢想,子女成年後已另購屋,但經濟的壓力讓他們仍按兵不動,希望再忍受一陣子、待房貸壓力解除後再離開。

被害人都要面對人生如何往前進的問題。個案1雖然帶著子女順利離開,她希望與子女快樂地生活,但在參加婦女團體中規畫人生的活動時,她發現自己不知如何達成目標。個案1長期失去獨立思考的機會,即使外在環境不再受限,復原之路的終點站畢竟不是離開後就能自然展現,個案1的甦醒之路還要持續再走下去。

(五)看見自己

被害人在暴力之下漸漸喪失自我,甦醒歷程的第五階段是「看見自己」,有些被害人開始可以更多的自我肯定、助人、能與自己及他人連結。有的被害人看到自我,重新省思與相對人的關係,再一次取回受暴事件的詮釋權及重新掌控關係的選擇權。

個案6在團體之中分享她的搜證方法,成為協助其他個案的助人者,而且擁有與他人連結的能力。個案2及個案8重新發展自己的就業能力,都獲得職場的肯定。個案2區分暴力與她憂鬱症的關係,不再接受相對人將受暴的原因歸咎在她的疾病上,而不負面看待自己有憂鬱症,並且積極治療。個案3透過閱讀、繪畫、書寫及靈修等方式重新認識自己,社工適時的提問讓她省思了自己的天命、與前夫、孩子及原生家庭的關係。個案7透過諮商經驗,逐漸能跟自己的聲音與感受接軌,理解與接納自己留在關係的原因,為自己負責。

(六)與過去道別

接下來的階段是與過去道別,有些被害人回觀自己受暴的歷程與婚姻關係,開始與過去的受暴與婚姻經驗、過去的自己、過去的夫妻關係告別。

個案6在婦女團體中分享自己脫離權控關係的歷程,她看到團體成員的猶豫、慌亂,好像看到當年的自己,也因而發現自己已與往日不同。個案3透過書籍,對過去不斷折磨自己的丈夫外遇事件有了新的理解,並發現自己過去受限於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看法,這並非放諸四海皆準的價值,而是受到傳統理教的約束規範,新的體悟讓案主對自己和前夫的關係有了新的詮釋,個案3並透過告訴前夫此番體悟的行動,讓她與過去的婚姻道別、也與過去的自己道別。

(七)開始新的人生

甦醒歷程的最後一個階段,是被害人開始自己新的人生。

個案6經歷離婚、訴訟混亂之後,脫離情緒上被掌控的恐懼,也不再需要吃安眠藥,並漸漸建立了新的生活秩序;案主對自己能從痛苦中解脫充滿感謝,開始新的人生。個案3告別過去,思想不再受到桎梏,珍愛自己並享受被愛,心靈也有歸屬,開始新的人生;她並為自己的歷程命名為「從一個傳統女人到一個現代女人」。

七、社工服務及反思

前幾節我們將重點放在高壓控管的現象及被害人的復原歷程,本節則從社工員的服務切入,分析整理社工員服務被害人的歷程,並將此歷程放入服務體系及知識體系進行反思。

(一)「高壓控管個案被服務體系排除」的反思

本文將社工放在垂直整合服務模式與高危險個案優先服務的脈絡下檢視,社工員在高案量下會形成案件分類機制,對於暴力事實說不清楚、疑似精神疾病、或無服務需求的個案很容易被社工在短期內結案。而高壓控管個案很可能即具有上述特徵,並被社工歸類為「非典型個案」而快速結案,高壓控管個案因而很容易被服務體系排除。

本文在「個案呈現在社工面前的樣子」一節已說明社工對這些個案的初始印象,而社工在陳述時甚至稱這些個案為「怪案」、「鳥案」或「走精的個案」。社工在本研究過程中反思的第一部份就是正視自己對個案的評斷與偏見,重新思考自己如何分類個案、而這些分類又是如何形成的、及有何問題。

雖然本研究參與的社工從事婦保工作的年資不同,不過我們多同意自己內心有一個「完美個案」的想像:個案來到社工面前應是泣訴自己的暴力史,在社工說明保護令、離開等安全策略後,個案會決定採取行動;也許過程中會有猶疑、不解或反覆,但在社工一再說明下會朝著離開之路前進。至於個案遭受的暴力,最好有遭受肢體暴力,因為這樣會有明確的證據(驗傷單)、聲請保護令、甚至經濟補助等都會比較容易,可以取信法律界、社福體系及一般大眾。如果沒有肢體暴力、或是傷害太小不易驗出,最好有威脅、恐嚇、妨害自由、侮辱貶抑等精神暴力,有錄音、簡訊等聲音、文字或證人等證據。

這些想像雖在家暴的定義、服務取向皆未明文規定,但其實有跡可循。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家庭成員間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在此定義下,家暴被視為是單一事件,而「不法侵害」指的是有違其他法律的相關行為,如傷害、恐嚇、脅迫、妨害自由、侮辱貶抑等等。而家暴法中對被害人最重要的保護措施就是保護令。社工員在家暴防治的法令、制度設計及相關知識體系的訓練之下,漸漸形成上述對個案遭受的暴力內涵的認定與處遇方向。

在上述的知識建構下,這八個個案遭受的日常生活的隱微暴力、人際孤立似乎不容易落入家暴的定義中。以個案1為例,加害人不讓她使用自己的名字、看書、要她吃花生、規定她做家事的方法及出門時間等,若一一分開來看,似乎均與家暴防治網絡人員認定的家暴行為相去甚遠。社工排除服務高壓控管個案的背後,其實是家暴法已將其排除。無怪乎在此知識體系下訓練出來的我們,會質疑這些個案受暴的真實性、或認為其受暴不嚴重,將其處遇順序放在後面、或因不知如何服務這類個案而產生焦慮。

本文已說明,高壓控管的多元手段是對人的自由、權利、平等的嚴重剝奪,高壓控管的效應是被害人喪失自我及社會性死亡。自由、權利、平等都是憲法賦予全民的基本保障,被害人的甦醒歷程需「看到自我」、「與過去道別」、及「開始新的人生」。高壓控管的被害人顛覆家暴法對「家暴」的定義及處遇方向。
本研究因此也是一個知覺高壓控管個案被排除及「重新看見」的歷程。

(二)社工「看見」高壓控管個案

八位社工在陳述個案服務歷程時,均有一個「看見」案主遭受隱微暴力的轉折。個案1的社工因諮商師陳述個案「很苦」,及傾聽個案參加本會婦女團體時的生命故事陳述,慢慢理解到案主長期被先生折磨。個案2因遭受明確的肢體暴力而讓社工在初始階段沒有辨認的問題,但隨著時間,慢慢看到個案2尚遭受男友洗腦及以愛為名的各種隱微暴力。個案3向社工陳述她天天被罵三字經、「離過婚的女人」、「壞媽媽」,社工當時認為「這些暴力聽起來不痛不癢,好像不是很嚴重」,一直到她看到案主錄影的一段畫面,臨場「看見」、「聽見」後才改觀:

「她有錄到一段她先生咆哮的畫面,就是爸爸叫兒子吃飯…她先生叫她吃飯,不是我們一般家裡叫小孩子吃飯那種,他的聲音就很高分貝一直叫、一直叫,叫十幾次這樣…就是非常的難受…那個暴力本來沒有什麼,可是她先生的這種高分貝,跟那種壓力,然後他會不斷罵三字經,罵什麼…罵這些,然後我看得時候…大概不到十分鐘的畫面,我會覺得我一秒鐘都不要過那樣的生活,因為那個壓力實在是太大了。」(個案3,逐字稿,P.7)

個案8的社工是在案主整理的大量訴訟證據中,不斷看到案主被貶抑的各種話語,當下感到作噁及情緒低落,才體會到案主真實生活的一角。個案4的社工是看到案主拿出被監控的記錄後,設身處地假想自己是個案,想像每天被人跟蹤監視的感覺,心中感受到隱微的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內心也隱隱地擔憂是否會遭加害人攻擊等狀況,才能稍稍明白個案4的心情。個案6的社工描述自己「慢下來」聽個案回顧,對案主的經歷才有較立體的圖像。個案7的社工開始對案主每天過的生活感到好奇,才脫掉「鳥案」的眼鏡。

最重要的「看見」發生在社工參與本研究討論的過程(個案5的社工如是說),從其他社工的個案報告、專家的提問及引導、及每一次成員的討論及反思中,逐漸看見這些個案遭受到嚴重的限制與精神虐待。

(三)社工服務歷程

本研究社工提報個案的一個重點是社工對個案提供的服務,我們將對這八個個案的服務及處遇的討論整理如下,試圖提出對高壓控管個案的服務方向。

1.命名、去污名化

這些個案來到社工面前,一開始被認為是「鳥案」、「怪案」、「走精個案」,這樣命名其實充滿偏見,甚至具有污名化的意涵。因此,首先,我們需為這樣的個案重新命名、去污名化。本研究過程讓社工重新看待這類個案,初始我們以「精神暴力」廣泛指稱這些個案遭受的暴力,在撰寫研究報告的過程,為區別過去社工對精神暴力的界定,並突顯日常生活隱微暴力的特徵,再參酌Stark的概念,我們決定將此類個案命名為遭受「高壓控管」的個案。

2.貼近案主的日常生活、懂案主的苦

八位社工的服務過程中均經歷「看見」與體驗高壓控管的歷程,社工服務此類個案很重要的是能看懂、聽懂案主承受的暴力與苦痛,這不是表面上看到的身體傷勢,也不只是表面上聽到的威脅恐嚇字眼,社工了解案主的暴力史不只是去問一個衝突或受傷事件,而更應了解案主每天過的生活,其配偶對她有那些限制、規定、因性別及家庭角色而被指責、歸咎或質疑。高壓控管的個案對自己的處境說不清楚,背後很可能是社工、防治網絡人員或一般大眾都難以了解這種日常生活的隱微暴力,因此社工服務最重要的階段就是傾聽她的生命故事、能「懂」案主遭受的不當對待。

3.給案主時間及空間甦醒

高壓控管的「不可言說」性質、及高壓控管的效應(順從、恐懼、自我消蝕、社會性死亡),使得受害者與外界溝通有困難、思考及行動能力受到影響,有的被害人在如此囿限的人生中度過二、三十年(如個案1),她們也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萌芽、慢慢甦醒。就我們的經驗,這不只是服務期間要長,特別是在危機處遇期,每次會談時間可能要較長、或會談頻率要更高,要能接納案主的一再重覆確認、或是案主要留在關係中(如個案2的社工從未要求案主與男友分手)等等;也有的個案需要更多服務資源的投入(如諮商、團體、活動等)。社工應打破目前盛行的管理與效率框架,給案主、也給自己更多的時間及空間。

4.為案主編織一個資源網

高壓控管的被害人與其他人一樣,有多元的需求,社工可協助案主連結資源。尤其這些個案在去個人化的控管下,獨立行動、獨立思考能力受到影響,並喪失與外在世界有意義互動的能力,不同資源的連結除了解決問題,也意味增加她們與外界有意義的互動機會,重新與社會產生連結。

本研究中社工連結的資源有警政、律師、法院、家事商談、婦女團體、諮商、各種活動。除此之外,個案復原歷程中的重要因素也給我們一些啟發,如一本拓展她視野或引導她與自己心靈對話的書籍、宗教信仰及教會團體的支持、從事個人興趣及抒壓活動促進療癒(如個案1運動、個案3的繪畫、泡湯;個案4的園藝等),都是社工未來可協助的方向。

5.充權:協助案主發展正向有能的自我

對於這些日常生活被多重限制的個案,連一般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都沒有,其權力被侵奪,因此對這些婦女的服務,「充權」是核心的信念與方向。充權運用在個人的層次,很重要的工作是發展正向有能的自我(李開敏、陳淑芬 2006:188)。遭高壓控管的被害人,其自我破碎、自我價值低;每位社工在服務過程中,都有給予個案很多練習表達自我的時間,如個案6的社工傾聽個案陳述歷次訴訟與前夫交手的進展,肯定案主的自我意識增強、不再隨著前夫的說詞而起舞,能夠辨認前夫的行為是誣賴和侵犯,有力量繼續捍衛自己探視女兒的權利。個案7的社工肯定案主因應案夫控制的生活智慧;個案2的社工對案主不斷反洗腦,確認案主受暴的事實及肯定她的就業能力。面對個案1對過去的遺忘,社工鼓勵案主用自已的速度書寫自己的生命故事。個案3在加害人保護令抗告第一次開庭時被案夫指控是不盡責的母親、住破厝而眼淚潰堤,無法在庭上發言(加害人在法庭上的貶抑正如平時生活一般),社工當時雖然認為與保護令核發條件不太相關,仍尊重案主,巧妙地協助案主將她為婚姻及母職辯護的聲音放進答辯狀中,後來案主在第二次開庭中有自信地反駁加害人的不實指控。這正是因為社工讓案主的聲音、想法被聽見、被看見,反轉過去個案3只能用遺忘或崩潰的方式因應,讓案主有能力反駁,創造正向經驗。除此之外,社工多次觀賞個案3的畫作,見證其畫風與內心世界的轉變,肯定案主的能力與轉變。

6.社工提問與引導思考,協助案主視框移轉

危機處理之後,案主要能「看見自己」及繼續走後面的甦醒歷程,我們的經驗是陪伴案主重新改寫自己的生命故事是很重要的,讓案主看見自己人生擁有不同的選擇或可能。在會談中,社工透過提問、引導思考,協助案主視框轉移是重要的工作。如個案6在會談中透過與案主討論女兒的穿著,引導案主反思、跳脫自己較僵化的性別概念。個案3的社工看到案主「全力在做一個犧牲奉獻的母親」,在多次會談中引導案主思考如何為自己而活、過度犧牲奉獻的效應、母職與個人發展的平衡、自己的人生目標與天命、自我照顧的方法、離婚後與前夫的關係與定位、與孩子的關係、回觀自己的生命歷程等等;並多次實際至案家聽案主分享,看案主每段時間內思考所記下的筆記。

社工在陪伴個案3的過程中,社工的生命因個案3的分享,視野也有擴大成長,如個案3要與過去的自己及前夫和好,及其對外遇的看法與自我跳脫,讓一位社工見證復原之路的深度與廣度。再加上個案3對社工的正向回饋,這是一個社工與個案互相陪伴及共同成長的歷程。

(四)反思「社工與案主的距離」

在檢視服務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社工與案主存在著許多距離,這些距離反映在社工與案主不同的社會位置、生活經驗與女性認同。除非社工有更高的自我覺察能力,否則這些案主的需求仍然不會被看見與滿足。

1.冷靜理智的社工vs.恐懼的案主

首先,就是本研究的起點,「社工不懂案主的恐懼」,社工難以理解高壓控管的樣貌與恐懼效應,認為案主「說不清楚受暴狀況」、一有風吹草動就「大驚小怪」。從未經歷高壓控管生活的社工帶著專業訓練的冷靜理智與生活經驗,往往難以覺察與同理案主的恐懼。

2.重視人身安全的社工vs.關心婚姻及家庭全貌的案主

婦保社工在家暴體制與訓練下,以安全議題為首要關注焦點,與個案接觸時最重要的就是暴力事件的了解與安全計畫擬定。然而,實務經驗發現,案主關注的焦點多不在自身安全,他們更關心這段親密關係、婚姻及家庭的面向,而難以將「人身安全」這個面向單獨抽離出來談論。如個案2在初期期待的不是解決人身安全問題,而是希望社工關心她、並保有與男友的親密關係。個案3在社工詢問暴力史時,選擇敘說她的婚姻故事,讓社工了解她目前僵局的脈絡,而不只是一個家暴的單一事件。

無法覺察並同理案主的關切成為工作關係能否建立的轉捩點。這個距離最極端的表現就是社工不斷希望案主離開加害人,而案主卻希望留在關係中,讓社工感到案主「沒有改變意願」而結案,案主覺得社工無法同理自己,於是也拒絕接受服務。社工其實應調整自己,與案主靠近,從懂案主開始,才可能與案主一起思考她的安全策略,這個安全策略的定義是廣義的,包含案主的人身安全、婚姻、子女、親友、經濟、心理等面向,即使離婚後與加害人的關係、過往的情感要如何面對及處理、如何面對自己成為失婚者、或是一個人生活的失落等,有許多個別化的議題,而不是狹義地定義立即採取報警、聲請保護令、離開等行動。從個案3與過去道別與和好的例子也讓我們思考,家庭暴力是一種「關係的破壞」,因此「和好」具有重大意義,但法律的手段(聲請保護令及離婚)卻往往不提供關係和好的機會及可能性。

3.獨立自主的現代女人(社工)vs.順從奉獻的傳統女人(案主)

本研究中高壓控管的被害人會受到加害人的控管,成為順從的女人,其關鍵在於她們的女性形象認同犧牲奉獻的母親、負責家務、重視貞操與貞節。她們多是自我期許為傳統女人,強調扮演好適當的社會角色。許多個案對於離婚之事難以決定,除了考量對孩子的影響之外,也擔憂他人對「離婚女人」的污名化眼光、他人如何評價自己原生家庭、離婚後是否能被娘家人接納、及傳統文化中離婚女人的祭祀地位等等。相對地,本研究參與的社工多數未婚、接受現代西方教育,強調獨立自主與自我實現。社工對女性要獨立自主的看法展現在工作中,以致難以理解傳統婦女(案主)的傷痛,對案主所在的社會文化也頗為陌生,因此也形成同理上的困難。

面對上述的距離,社工應從「理解」開始,增加對婚姻、家庭、人在關係中的立體認識,並學習傳統社會文化中的性別意涵,將案主放在這些脈絡中,才可能在與案主相遇時,可以適時調頻,貼近案主的話語與思想。

肆、討論與結論

本研究分析八個遭受高壓控管的個案與社工服務歷程,研究發現,此類個案在社工面前多呈現無法說清楚自己的暴力史、拒絕服務等樣貌,因而常被社工誤認為受暴不嚴重或無明確需求而結案。但經社工持續工作,則發現這些婦女遭受嚴密的高壓控管,施暴者多是控制其日常生活、剝奪其喜好與自由、監控貞操、隔離人際網絡、將被害人塑造為有問題的人、洗腦、詆毀其母職及家務表現。高壓控管的加害人掌握對外界的詮釋權,其手段具隨地取材、即興發揮的特性;被害人並會自我規訓。高壓控管模式背後由傳統的性別意識型態支撐。高壓控管的效應是被害人成為一個順從的女人、內心深感恐懼、自我被侵蝕或崩解及社會性死亡。

本研究並將個案與社工的服務放入目前家暴垂直整合服務模式、高危機個案優先服務及相關的法律、知識體系下理解。

高壓控管的現象並不是新的,社工在工作過程中多少有所接觸,但一直未被重視,主要原因是高壓控管一直被家暴的法定定義及服務體系排除。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家庭暴力的定義視家庭暴力事件是單一分離事件,而此概念是從刑事司法借來的(Stark 2007)。我國將家暴定義為「身體或精神的不法侵害」,一個事件就可被認為發生家暴,過度強調刑事司法的觀念容易忽視表面上看起來不太嚴重的高壓控管手段,也容易將家暴視為一件件分離的事件,就算是重覆發生也只是再犯,難以理解長期家暴其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而大部份家暴的肢體傷害通常只是刑法上輕微、一般的傷害事件,在刑事司法的處遇上的量刑也很輕微,無法與其對被害人的傷害相提並論。Stark認為,家暴除了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外、對人的自由權有很大的侵害,而相關法律並未規範,加害人在此部份並未受到懲罰。在Stark等人的影響下,英國、法國都已修法,將高壓控管放入家暴定義中。台灣今年正值家庭暴力法修法,也應考慮將家暴定義做適度的修正。
現行的家暴定義、責任通報的制度及「疑似就通報」的原則,使各種夫妻間的衝突都通報進來,社工的案量增高,容易排除表面上看來暴力不明確、或無接受服務意願的高壓控管個案。家暴防治社工在分類個案時,應以「暴力本質」為區分標準,而不是以暴力的嚴重程度來分別(肢體暴力很嚴重的個案也可能不是權控個案)。本文建議,對家暴防治社工的訓練應放入對高壓控管的認識,讓體系、社工「看到」這些個案,透過多元方式體驗與感受日常生活的隱微暴力、增加社工「懂」案主的方法、增加社工對傳統性別意識型態、社會文化制度中的性別意涵的理解。;如與方法,整理創造更多充權案主的方法。

社工並應學習有效回應高壓控管個案的方法。我們的服務歷程省思,激勵社工除了法制的處遇外,應促進被害人甦醒,充權是一個核心的服務理念,包括社工應更有人味、更貼近案主、提供被害人更多的時間及空間、提供案主資源及選擇以解決問題、協助案主重建正向有能的自我、運用多元的處遇方法陪伴案主。未來社工可以創造更多充權被害人的方法;特別是留在關係的被害人,社工可多了解案主在關係中如何因應及反抗高壓控管,與案主共同討論,在綿密的控管下創造更多屬於被害人的時間與空間。

高壓控管的核心理念是男尊女卑、將女性限於妻子角色、母職與家務中,在目前看似兩性平等的年代,隱微地恢復兩性不平等。除了實務工作,社工還需持續倡導兩性平等、互相尊重的理念與實踐。從社會文化結構來看,應在教育、職場給女性更多的機會與發展可能。除此之外,社會對家庭照顧和家務的重要性,一直未給予應有的尊重,相對於一個可取得薪資的工作,它的地位是低的;因而一個家庭主婦的社會評價也是低的。重視家庭照顧及家務價值的倡導工作也是一個值得努力的方向,對於選擇願意將心力付出在家庭照顧上的男性及女性,社會國家應給予應有的肯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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